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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明堂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6-01
  • 办公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生态路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明堂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绿意工匠家具、绿意工匠、苏州绿意工匠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0MA1P46EH8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P46EH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0000110830
  • 登记机关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8
  • 营业期限 2017-06-01~
  • 注册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生态路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照明灯具
  • 公司简介 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恒威路11号,于2017年06月01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研发、生产,销售:家具、床垫、沙发;销售:办公用品、五金、灯具、电器设备、厨卫用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装饰材料、建材;承接:绿化工程、装饰工程;家具设计、安装。,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家具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石水花 自然人股东 150.00万元 30.00%
张明堂 自然人股东 350.00万元 7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恒威路11号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生态路8号 2017-09-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1826****962 182601699*****.com - - 86
张鑫 董事 - - - - 79
张焰荣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鑫 董事 -
张焰荣 董事 -
石水花 董事 -
石桂生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苏0507执恢81号 - 申请执行人 2021-03-31
6057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苏州市丰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苏0507民初6057号 一、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5011.0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0894)。 二、驳回原告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6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人民币25466元,由原告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由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0850元(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0-09-28
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苏0507执1590号之一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 2020-03-16
3250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与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丰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苏05民终3250号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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