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叶海平
- 注册资本: 15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3-24
- 办公地址: 洪湖市大沙健康路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叶海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荆一机床、荆一、荆州荆一
- 注册资本 15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80.00万元
- 英文名 Jingzhou Jingyi Machine Tools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000MA48PG2C2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8PG2C2
- 曾用名 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1083000004634
-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4-01
- 营业期限 2004-03-24~
- 注册地址 洪湖市大沙健康路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机床、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楚文化的发祥地和三国文化的中心、素有“长江经济带钢腰”之称的荆州,荆州洪湖市大沙健康路3号,于2004年03月24日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8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摇臂钻床制造、销售;金属切削机床整机、配件及模具的研发、组装;配套维修技术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荆州机床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叶四平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叶剑霞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叶剑光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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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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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经营期限起2004-03-24;经营期限止2014-03-23 | 经营期限起2004-03-24;经营期限止长期 | 2014-04-0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摇臂钻床制造,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摇臂钻床制造、销售;金属切削机床整机、配件及模具的研发、组装;配套维修技术咨询服务。; | 2014-04-01 |
名称变更变更 | 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2013-06-2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60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2013-06-27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叶四平,家庭住址????????:*; | 证件号码????????:*;姓名:叶海平,家庭住址????????:*; | 2013-06-27 |
登记机关变更 | 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3-06-26 |
实收资本变更 | 180.0 | 1580.0 | 2011-06-0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6-08 |
其他事项备案 | 4210831001004 | 421083000004634 | 2008-06-13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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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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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 - | 1862****637 | jyjcy*****6.com | - | - | 86 |
吕** | - | 1592****105 | - | - | - | 84 |
- | - | - | - | 0716-****123 | - | 72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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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鄂1003民初404号 | 一、由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200616.72元,并以5200616.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25%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协议,以其享有的机器设备【(2014)荆工商押登字第111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设备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案债权经上述第二项后仍未清偿部分,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名下在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各自所有; 四、本案债权经上述第二项后仍未清偿部分,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叶剑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叶剑光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04元,由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公司、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叶剑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2 |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鄂1083执414号 | (2020)鄂1083执4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29 |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 (2020)鄂1083执异37号 | 变更申请人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31 |
蔡烈芝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鄂1083执300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洪湖(国用)2013第189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17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91执2082号 | 一、终结(2017)辽0191执20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8 |
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行政处罚 | (2018)鄂1083行审18号 | 准予执行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洪)质监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0 |
蔡烈芝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1083民初258号 | 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烈芝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7元,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0 |
卢进良与叶海平、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1083民初1017号 | 一、被告叶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进良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叶海平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叶海平和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6 |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1083民初257号 | 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3750元,并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6元,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6 |
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叶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鄂1083民初759号 | 一、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7200元,并按年利率11.16%计算承担此款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6.74%计算承担此款从2015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款项,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生产设备【详见洪工商押登字(2013)第29号、第3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叶海平、彭国芬以其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洪湖他项2013第189号、洪湖市房他证大沙字第201300061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叶海平、彭国芬作为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叶海平、叶四平、叶剑霞、叶剑光、彭国芬对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18元,减半收取19309元,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16 |
原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辽0191民初5347号 | 一、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货款696917元; 二、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货款696917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0元,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15 |
上海浦东发展与荆一机床、叶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20之一号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刘兰珍、叶海平、彭国芬、叶剑光、丁萍、叶剑霞、朱永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58019.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8 |
上海浦东发展与荆一机床、叶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18之一号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刘兰珍、叶海平、彭国芬、叶剑光、丁萍、叶剑霞、朱永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02477.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8 |
上海浦东发展与荆一机床、叶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21之一号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刘兰珍、叶海平、彭国芬、叶剑光、丁萍、叶剑霞、朱永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78835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16之二号 |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17号 |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20之二号 |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18之二号 |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24号 |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执1823号 |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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