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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喜豹家具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庆芳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8-11-26
  • 办公地址: 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经济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2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庆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喜豹、金喜豹家具、天津金喜豹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Jinxibao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4681872364D
  •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4681872364
  • 组织机构代码 68187236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4000036828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0-26
  • 营业期限 2008-11-26~2028-11-25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产业园区2排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
  • 公司简介 天津市金喜豹家具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于2008年11月2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沙发、家具制造、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天津家具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学敏 自然人股东 - 10.00%
王庆芳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备注 - 后置 2017-10-26
经营范围变更 沙发、家具制造、销售。(国家规定许可证资质证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经营资格及期限以证或审批为准) 沙发、家具制造、销售;普通货运。(国家规定许可证资质证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经营资格及期限以证或审批为准) 2017-10-26
地址变更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产业园区2排2号 2017-10-26
联络人员变更 王庆芳 2016-10-31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 2018-11-25 2028-11-25 2016-10-31
其他变更 - 王庆芳 2016-10-31
联络员信息 - 王庆芳 2016-10-31
其他事项备案 - 王庆芳 2016-10-31
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街道乡镇:宝坻区方家庄镇生产经营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市宝坻区 2016-10-31
地址变更 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 2016-10-31
期限变更 2018-11-25 2028-11-25 2016-10-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强 - - - - - 70
陈学军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850****605 jinxib*****6.com - - 86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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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津市金喜豹家具有限公司、吴秀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执54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9-28
天津市金喜豹家具有限公司与吴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津0119民初11732号 吴秀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金喜豹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吴秀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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