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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汤雅静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9-24
  • 办公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3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8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5

中标金额

324,680,552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汤雅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夏中恒、中恒房地产、中恒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Zhong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000715023839E
  • 纳税人识别号 91640000715023839E
  • 组织机构代码 71502383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000000001443
  • 登记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2-16
  • 营业期限 2001-09-24~
  • 注册地址 银川市玉皇阁北街37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向军 - - 3.51%
马小龙 - - 0.88%
陈万宏 - - 2.74%
钟毅 - - 1.69%
金洪涛 - - 1.28%
郝小鹏 - - 0.26%
赵胜娥 - - 3.74%
赵胜军 自然人股东 - 18.46%
苏建平 - - 1.42%
胡大勇 - - 1.24%
王有用 - - 4.40%
王成林 - - 3.36%
王志乾 自然人股东 - 81.54%
李萍 - - 0.34%
李宗奎 - - 5.23%
张存宇 - - 1.86%
张兴加 - - 4.98%
尹志庆 - - 0.41%
姜艳 - - 1.97%
周平 - - 3.2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喆 汤雅静 2022-02-16
主要人员变更 苏建平、王喆 苏建平、汤雅静 2022-02-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苏建平、王喆 苏建平、汤雅静 2022-02-16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 长期 2021-09-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万宏、李宗奎、郝小鹏、苏建平 苏建平、王喆 2019-05-24
负责人变更 王志乾 王喆 2019-05-24
主要人员变更 陈万宏、李宗奎、郝小鹏、苏建平 苏建平、王喆 2019-05-24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05-31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05-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91640000715023839E 2016-02-18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000715023839E 2016-02-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E 2016-02-18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000715023839E 2016-02-17
实收资本变更 2035 4000 2014-05-30
注册资本变更 2035.00 4000.00 2014-05-30
股东信息变更 王志乾,出资1659.318203万,占81.539%,实缴出资1659.318203万;赵胜军,出资375.6889万,占18.4614%,实缴出资375.6889万; 王志乾,出资3261.573411万,占81.54%,实缴出资3261.573411万;赵胜军,出资738.426589万,占18.46%,实缴出资738.426589万; 2014-05-30
投资人变更 王志乾,出资1659.318203万,占81.539%,实缴出资1659.318203万;赵胜军,出资375.6889万,占18.4614%,实缴出资375.6889万; 王志乾,出资3261.573411万,占81.54%,实缴出资3261.573411万;赵胜军,出资738.426589万,占18.46%,实缴出资738.426589万; 2014-05-30
投资人变更 王志乾,出资1659.318203万,占81.539%,实缴出资1659.318203万;赵胜军,出资375.6889万,占18.4614%,实缴出资375.6889万; 王志乾,出资3261.573411万,占81.54%,实缴出资3261.573411万;赵胜军,出资738.426589万,占18.46%,实缴出资738.426589万; 2014-05-29
实收出资变更 2035 4000 2014-05-29
注册资本变更 2035.00 4000.00 2014-05-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904 - 81
汤** - 1869****315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nxzhonghe*****3.com 0951-****416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汤雅静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万宏 董事 -
李宗奎 董事 -
郝小鹏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固原市]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回购西吉人家安置房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安置房 CL剪力墙建筑体系 宁夏-固原 20602.36 2019-04-16
[固原市][论证公告]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吉人家回购安置房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论证公示 中标公告 安置房 宁夏-固原 - 2019-03-29
[固原市][论证公告]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吉人家回购安置房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论证公示 中标公告 安置房 宁夏-固原 - 2019-03-29
[固原市]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县内劳务移民安置房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安置房 宁夏-固原 11865.70 2018-12-08
[固原市][论证公告]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县内劳务移民安置房采购项目审核前公示 中标公告 劳务移民安置房 宁夏-固原 - 2018-11-23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3 20602.36 2019-04-16
2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 1 - 2018-11-2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2399号 被告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7664.9元、利息3499.92元,两项共计7116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180元,由被告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10-01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2027号 被告梁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8771.31元、利息3573.69元,本息共计72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10-01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学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2029号 被告赵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615.14元、支付利息1795.72元,本息共计52410.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学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10-01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耀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1001号 被告张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895.19元、支付利息457.9元,本息共计2335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耀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10-01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宁04民终3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1元,由上诉人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6-06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志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1007号 被告吕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548.87元及利息332.4元,两项共计988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志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6-01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1004号 被告高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732.37元、支付利息300.36元,本息共计1603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高瑞负担1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2-04-29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云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宁0181民初1005号 被告范云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0714.19元、利息1718.8元,两项共计52432.9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云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4-29
何光成、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宁0181民初5833号 驳回原告何光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31
李婉云、王志乾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宁0104财保155号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华府A区7-2号房屋1-2层、7-7号1层、17-3号房屋3楼、17-4号房屋4楼,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馨苑综合楼1号-2号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勤俭巷1号楼1-8号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123号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37号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志乾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15061953.4元) 申请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婉云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2-03-28
党学军、王志乾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宁0104财保156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西吉人家小区2-104室1-2层、2-105室1-2层房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吉强东路与西中西巷交叉口东北150米西吉娇子小区32-118室1-3层、32-119室1-2层、33-110室1-2层、33-111室1-2层、21-108室1-2层、21-109室1-2层、21-110室1-2层、21-115室1-2层、21-116室1-2层、21-117室1-2层、21-118室1-2层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10120608.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党学军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2-03-28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邦靖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终1538号 准许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12-28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1)宁0422执966号之二 终结(2021)宁0422执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12-24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邦靖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终14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12-24
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422民初3815号 驳回原告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24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181民初2172号 准许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7元,减半收取6488.5元,由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12-24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宁0181民初982号 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5638579.7元、代付款140459元,两项合计577903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40元,由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02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宁0181民初982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 2021-1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等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终12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9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1-17
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桑洪涛等杨邦靖、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终928号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杨邦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桑洪涛剩余工程款170000元;二、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为:由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桑洪涛负担991元,杨邦靖负担1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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