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周明财
- 注册资本: 1052.63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25
- 办公地址: 城步儒林镇人民北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9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明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鼎盛电子、新鼎盛、城步新鼎盛
- 注册资本 1052.63万元
- 实缴资本 1052.63万元
- 英文名 Chengbu Topsu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529570251813P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529570251813P
- 组织机构代码 57025181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529000004270
- 登记机关 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21
- 营业期限 2011-01-25~
- 注册地址 城步儒林镇人民北路(鼎盛科技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触摸屏、家电/厨电/卫电->商业商用电器->LED显示屏、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装备、金融->理财->股权投资、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进制造->新材料、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新鼎盛电子是一家电容式触摸屏生产商,主要为用户提供3.5寸至13.3英寸以下OGS及G+G电容式触摸屏产品,同时旗下拥有电容屏成品贴合生产线和玻璃盖板生产线,此外还将建立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俊杰 | 自然人股东 | 4.50万元 | 6.65% |
银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 企业法人 | 100.00万元 | 9.50% |
唐清华 | 自然人股东 | 45.00万元 | 23.28% |
周明财 | 自然人股东 | 162.00万元 | 30.59% |
周剑飞 | 自然人股东 | 263.00万元 | 24.98% |
东莞市久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52.63万元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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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644>无 | 644>; 2021-04-13章程第六条四十八条:经营期限为长期。 | 2021-04-21 |
经营期限 | 2011年1月25日 至 644>2021年1月24日 | 2011年1月25日 至 644>长期 | 2021-04-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 电子产品644>、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644>、技术咨询服务。 | 2015-12-15 |
投资人变更 | 5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6股东实际出资1052.0 | 2013-07-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7-10 |
投资人变更 | 4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5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2012-11-16 |
投资人变更 | 5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4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2011-11-01 |
投资人变更 | 5股东实际出资680.0 | 5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2011-07-25 |
投资人变更 | 周明财出资 2.30000万元 人民币;周剑飞出资 2.20000万元 人民币;陈俊杰出资 0.50000万元 人民币 | 周明财出资 322.00000万元 人民币 ;周剑飞出资 308.00000万元 人民币 ;陈俊杰出资 70.00000万元 人民币 ;唐清华出资 200.00000万元 人民币 ;银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1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1-04-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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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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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海关 | 4305963605 | 2012-02-2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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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吴敏 | - | - | - | - | - | 70 |
左侧扫码 | - | - | - | - | - | 70 |
周** | 董事长 | 1378****897 | 93132*****.com | 0769-8****409、0739-****776 | - | 97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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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明财 | 董事长 | 周明财,新鼎盛电子董事长。 |
周剑飞 | 董事,总经理 | - |
陈俊杰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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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未披露 | 股权投资 | 久银投资 | 20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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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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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和竹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529民初226号 | 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三和竹木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道东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城儒国用(2012)第××号。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5-27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3750号 | 一、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租金935000元。 二、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以租金85000元计算,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以170000元计算,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以255000元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以340000元计算,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以425000元计算,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以510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以595000元计算,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以680000元计算,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以765000元计算,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以850000元计算,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35000元计算;上述款项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周明财、陈俊杰、唐清华、周剑飞对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明财、陈俊杰、唐清华、周剑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返还AMⅡ-7050型号的16台精雕机(机号为1115-1130)。 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60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5460元,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陈俊杰、唐清华、周剑飞共同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1 |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湘0111执703号之一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529执404号之一 | 终结(2020)湘0529执4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10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东莞市阿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粤1973民初5706号 | 准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86元,减半收取计132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1-02 |
深圳市同心晶科电路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执19920号之二 | 本院(2019)粤0306执199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0-29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东莞市阿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粤1973执异18号 | 驳回案外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08-25 |
东莞市阿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3执10352号之二 | 本院(2017)粤1973执10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08-07 |
深圳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529执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7-29 |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529执217号 | 终结(2020)湘0529执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9 |
深圳市中科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1562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7 |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湘0111民初1630号 | 一、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代偿的674612.5元,并支付利息(以67461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向湖南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6270808.17元,并支付利息(以16270808.1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四、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五、被告周明财、肖时友、周剑飞、余秋珍、陈俊杰、罗玉娟、杨新湘、屈艳萍、周健、陈霞飞、唐清华、罗文洁对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陈俊杰、周明财名下位于城步儒林镇儒林广场4栋的不动产和位于城步的不动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登记的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用于清偿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 七、如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陈成名下位于城步儒林镇立新大厦2层的不动产、被告肖时明名下位于的不动产、被告周剑飞名下位于城步儒林镇大龙井的不动产、被告肖时华名下位于的不动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在登记的4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及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用于清偿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 八、如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周明财、周剑飞及陈俊杰各自持有的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2万股股权、263万股股权以及70万股股权,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280元,公告费1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140元,由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肖时友、周剑飞、余秋珍、陈俊杰、罗玉娟、肖时华、肖时明、唐清华、罗文洁、杨新湘、屈艳萍、周健、陈霞飞、陈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2 |
长沙市汇虹化玻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12民初3797号 | 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汇虹化玻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745元,并以1137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3月28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7元,由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0 |
深圳市鑫联正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7执5137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04 |
深圳市金楠电子有限公司、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1636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08 |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湘0111民初1630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肖时友、周剑飞、余秋珍、陈俊杰、罗玉娟、肖时华、肖时明、唐清华、罗文洁、杨新湘、屈艳萍、周健、陈霞飞、陈成名的银行存款19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7-15 |
深圳市同心晶科电路有限公司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19434号 | 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同心晶科电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75874.71元及逾期利息(以1175874.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151元,由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05 |
东莞市久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明财、周剑飞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财产保全 | (2019)粤1971执保1055号 | - | 被申请人 | 2019-05-3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湘05民终133号 | 一、维持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9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9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 三、由周明财、肖时友、周剑飞、余秋珍、唐清华、罗文洁、陈俊杰、罗玉娟对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33元,合计228866元,由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2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与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湘0529民初908号 | 一、限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贷款本金12699993.48元、利息2738751.84元(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合计15438745.32元,2018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03%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周明财、肖时友、周剑飞、余秋珍、唐清华、罗文洁、陈俊杰、罗玉娟对上述贷款本息在抵押物清偿后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与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城步(抵)字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对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33元,由被告城步新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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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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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917Q11178R1M | 2017-07-16 | 2020-07-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914Q10924R0M | 2014-07-17 | 2017-07-1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4011Q | 2011-07-12 | 2014-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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