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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罗治美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0-16
  • 办公地址: 徐汇区乐山路33号1号楼500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治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每才、每才人力资源、上海每才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04MA1FR03W0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FR03W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04000634788
  • 登记机关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3
  • 营业期限 2015-10-16~2045-10-1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137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法律咨询
  • 公司简介 基于“全职+小时工”模式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为企业雇主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解决突发性用工需求。可以让客户“随用随取”,24小时人员供给。专注为服务业基层岗位提供灵活用工解决方案。餐厅、零售、配送、司机、地推等岗位均可使用灵活用工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海美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9-05-22章程修正案 2019-05-23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9-05-22章程修正案 2019-05-23
经营范围变更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维护,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派遣人才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业中介,人才中介,劳务派遣,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环保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旅游咨询,体育咨询,人才咨询,会务服务,装卸搬运,商务信息咨询,清洁服务,家庭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电信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第三方物流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23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8-09-29章程修正案 2018-11-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11-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光华[退出 罗治美[新增 2018-11-11
负责人变更 谢光华 罗治美 2018-11-11
主要人员变更 谢光华 罗治美 2018-11-1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9-26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7-03-20章程备案 2017-09-19章程修正案 2017-09-26
章程变更 2016-11-09章程备案 2017-03-20章程备案2017-03-20章程修正案 2017-04-19
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劳务派遣、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维护,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维护,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派遣,人才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19
章程备案 2016-11-09章程备案 2017-03-20章程备案 2017-03-20章程修正案 2017-04-19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维护,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劳务派遣、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维护,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1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6-11-09章程修正案 2016-11-21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6-11-09章程修正案 2016-11-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罗治美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ichai.in 021-6****893 - 73
谢** - - yanfa*****ichai.in 021-6****074 - 74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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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罗治美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数百万美元 A轮 光速中国 2015-05-01
200.00 A轮 王刚 2015-02-01
200.00 天使轮 王刚 2015-02-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夏金喜与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沪0115民初6608号 驳回原告夏金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9
刘长义等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2021)沪0104民初26419号 准许施素美、刘长义撤诉 被告 2021-11-17
孙中涛与朱志刚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沪01民终3972号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46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孙中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7元,减半收取1793.50元,由被上诉人孙中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87元,减半收取1793.50元,由上诉人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7-30
施素美等与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0)沪01民终1291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施素美、刘长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06
施素美、刘长义与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0)沪0104民初13928号 驳回刘长义、施素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06
上海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林勇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沪01民终13812号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71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贾宏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被上诉人贾宏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7.10元,减半收取198.55元,由被上诉人贾宏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2-01
丁玉华与徐希武、袁红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611民初433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玉华145891.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希武支付22000元。 三、被告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玉华18654.59元。 四、驳回原告吴治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丁玉华负担94元,被告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24元。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丁玉华负担437元,被告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45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20-10-29
曹晓兰、楼申琦等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沪0110民初22686号 一、被告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曹晓兰、楼申琦、张莹医疗费53826.53元、丧葬费32894.40元、死亡赔偿金76198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445.90元、律师费14000元; 二、原告曹晓兰、楼申琦、张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5元,由被告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11.50元,由原告曹晓兰、楼申琦、张莹负担19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1
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晓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沪02民终49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90元,由上诉人上海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9-01
丁玉华与徐希武、袁红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611民初2750号 准许原告丁玉华撤诉 被告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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