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铁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红本节能、红本、河北红本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100575527727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55277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100000365371
- 登记机关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11
- 营业期限 2011-05-26~2031-05-25
- 注册地址 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236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
- 公司简介 作为四川省校合作的第一个科研机构,研究院于2016年3月正式落户四川天府新区,致力于打造能源互联网领域的人才汇聚平台、科技创新中心、产业发展高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彭丽 | 自然人股东 | 75.00万元 | 15.00% |
张铁锋 | 自然人股东 | 275.00万元 | 55.00% |
张波 | 自然人股东 | 150.00万元 | 3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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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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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张铁锋 出资 350万人民币;张波 出资 150万人民币; | 张铁锋 出资 275万人民币;张波 出资 150万人民币;彭丽 出资 75万人民币; | 2015-09-09 |
经营范围变更 | 节能产品研发、推广及销售,节能改造项目投资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咨询、节能项目设计、施工及安装。(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节能产品研发、推广及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咨询、节能项目设计、施工,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及技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机械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2015-09-09 |
投资人变更 | 张铁锋出资350万人民币;张波出资150万人民币; | 张铁锋出资275(-21.42857%)万人民币;张波出资150万人民币;彭丽出资75万人民币;[新增] | 2015-09-0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15-09-07修正案 | 2015-09-0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15-09-07修正案 | 2015-09-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波[退出] | 张铁锋[新增] | 2014-07-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波 | 张铁锋 | 2014-07-01 |
负责人变更 | 张波 | 张铁锋 | 2014-07-01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注册号*** | 修正为*** | 201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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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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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2023 | - | 1393****510 | 450731*****.com | - | - | 86 |
张** | - | 1393****510 | 450731*****.com | - | - | 86 |
张** | 监事 | 1893****797 | - | 0311-8****072 | - | 92 |
联系人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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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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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昱庆与河北红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红本环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冀0104民初9154号 | 一、被告河北红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昱庆借款本金50元及利息(其中28万元借款自2016年2月1日起,其中22万元借款自2016年3月8日起,均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河北红本环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昱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34元,由被告河北红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红本环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923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01 |
宋昱庆与河北红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冀0104民初6673号 | 准予原告宋昱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8元,减半收取4769元,由原告宋昱庆负担 | 被告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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