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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郑家祥
  • 注册资本: 480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12-06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区海港路17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家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象山亚飞、亚飞商贸城、亚飞
  • 注册资本 4808.00万元
  • 实缴资本 480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25563895522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38955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25000061664
  • 登记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06
  • 营业期限 2010-12-06~2060-12-05
  • 注册地址 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新港路5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
  • 公司简介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新港路5号,于2010年12月06日在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808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建材市场经营管理;九座以上乘用车、商用车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软件开发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家祥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 - - 0.00%
林国琳 - - 0.00%
李云连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姓名:林国琳;出资额:****万;百分比:***%; 姓名:郑家祥;出资额:****万;百分比:***%; 2021-07-06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林国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家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1-07-06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李云连; 证件号码: *****************x; 职位: 监事; 姓名: 林国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鲍国田;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杨积成;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郑家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鲍志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2021-07-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李云连;证件号码:*****************x;职位:监事;姓名:林国琳;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鲍国田;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姓名:杨积成;证件号码:******************;职位:经理;姓名:郑家祥;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鲍志豪;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2021-07-06
法定代表人变更 林国琳 郑家祥 2021-07-06
股东信息变更 西藏伟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 西藏伟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9%;北京环渤海新银基投资有限公司:1%; 2021-04-26
股东信息变更 赵伟国、龙涛、陈凌云 刘小龙、徐树斌、龙涛 2021-04-26
负责人变更 鲍国田 林国琳 2019-07-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鲍国田 林国琳 2019-07-12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李云连; 证件号码: *****************x; 职位: 监事; 姓名: 鲍国田;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鲍国田;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李云连; 证件号码: *****************x; 职位: 监事; 姓名: 林国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鲍国田;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2019-07-12
联系电话变更 13962600666 13386678675 2019-07-12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9-07-12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李云连;出资额:***万;百分比:**.****%; 姓名:林国琳;出资额:****万;百分比:***%; 2019-07-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李云连;证件号码:*****************x;职位:监事;姓名:鲍国田;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鲍国田;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姓名:李云连;证件号码:*****************x;职位:监事;姓名:林国琳;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鲍国田;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2019-07-12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云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林国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19-07-1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9-07-12
股东信息变更 赵伟国、龙涛、李玉清 赵伟国、龙涛、陈凌云 2018-1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225000061664 组织机构代码证:5638955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3895522G 2016-04-26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25000061664 组织机构代码证:5638955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3895522G 2016-04-26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九座以上乘用车、商用车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建材市场经营管理;九座以上乘用车、商用车销售。 2015-04-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8、2019、2020、2021 - - 7146601*****.com 0574-6****978 - 73
林国琳 执行董事 - - - - 79
郑家祥 执行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郑家祥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卢良友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1)浙0225执2854号之五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15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等卢良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1)浙0225执异86号 驳回异议人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 2021-09-15
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民申1288号 准许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0-06-28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卢良友、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浙0225民初6976号 一、确认《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中原告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回购股权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卢良友的条款无效; 二、驳回原告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264元,由被告卢良友、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4-02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卢良友、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浙0225财保37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卢良友在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出资额为96892800元,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二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东陈区西北角(权证号:浙2018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号)的房地产壹处,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合计为人民币99000000元。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19-10-09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浙0225民初1693号之二 解除对被申请人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陈信用社(账号20×××03)的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9-08-01
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7)浙0225民初4756号 一、被告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使用土地占用费875000元,并支付逾付款利息损失(见附表),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625元,由原告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902元,被告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1
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浙02民终1328号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0元,均由上诉人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8-06-04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福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225执894号 本院的(2017)浙0225执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07-04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福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晓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225执1255号 本院的(2016)浙0225执1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6-12-31
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福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姜勤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225民初2790号 一、被告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福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富成服饰有限公司、象山龙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欣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象山丰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富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宏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象山宝华汽车有限公司、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024378.3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姜勤俭、林珊英、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象山吉星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按照1/21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象山亚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福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富成服饰有限公司、象山龙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欣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象山丰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富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宏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象山宝华汽车有限公司、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2元,由被告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姜勤俭、林珊英、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象山吉星针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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