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谭作伟
- 注册资本: 13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5-20
- 办公地址: 宣汉县樊哙金花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谭作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3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72255347496XU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72255347496XU
- 组织机构代码 5534749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722000013197
- 登记机关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30
- 营业期限 2009-05-20~
- 注册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樊哙镇金花村五组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苎麻黄花之乡达州,达州宣汉县樊哙金花村,于2009年05月20日在宣汉县工商质监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开采、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达州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代兴 | 自然人股东 | 20.30万元 | 0.00% |
谭作波 | 自然人股东 | 245.70万元 | 0.00% |
谭作伟 | 自然人股东 | 291.00万元 | 21.09% |
席天美 | 自然人股东 | 450.00万元 | 32.61% |
席天德 | 自然人股东 | 450.00万元 | 90.00% |
黄从宣 | - | - | 3.00% |
陈邦瑞 | 自然人股东 | - | 1.81% |
阳兴 | 自然人股东 | - | 12.32% |
田学铸 | 自然人股东 | - | 1.01% |
李宗相 | - | - | 2.00% |
张世祥 | 自然人股东 | - | 31.16% |
周碧春 | - | - | 5.00%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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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席天德 | 田学铸 | 2022-12-30 |
投资人变更 | 陈邦瑞 出资 25万人民币;席天德 出资 450万人民币;谭作伟 出资 25万人民币;张世祥 出资 430万人民币;阳兴 出资 170万人民币;谭作波 出资 245.7万人民币;陈代兴 出资 20.3万人民币;田学铸 出资 14万人民币; | 陈邦瑞 出资 25万人民币;席天美 出资 450万人民币;谭作伟 出资 291万人民币;张世祥 出资 430万人民币;阳兴 出资 170万人民币;田学铸 出资 14万人民币; | 2022-12-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9-07 |
章程变更 | 无 | 2022-08-30增注册资本 | 2022-09-07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邦瑞 出资 25万人民币;席天德 出资 450万人民币;谭作伟 出资 25万人民币; | 陈邦瑞 出资 25万人民币;席天德 出资 450万人民币;谭作伟 出资 25万人民币;张世祥 出资 430万人民币;阳兴 出资 170万人民币;谭作波 出资 245.7万人民币;陈代兴 出资 20.3万人民币;田学铸 出资 14万人民币; | 2022-09-07 |
联络员备案 | 陈邦瑞 *** 备案手机:*** | 谭作伟 *** 备案手机:*** | 2021-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邦瑞 出资 50万人民币;席天德 出资 450万人民币; | 陈邦瑞 出资 25万人民币;席天德 出资 450万人民币;谭作伟 出资 25万人民币; | 2021-05-31 |
章程备案 | 无 | 2021-05-28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 | 2021-05-31 |
地址变更 | 宣汉县樊哙金花村 |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樊哙镇金花村五组 | 2021-05-31 |
投资人变更 | 陈邦瑞出资50万人民币;席天德出资450万人民币; | 陈邦瑞出资25万人民币;席天德出资450万人民币;谭作伟出资25万人民币; | 2021-05-31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邦瑞 | 谭作伟 | 2021-05-31 |
章程备案 | - | 2021-05-28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 | 2021-05-31 |
联络人员变更 | 陈邦瑞***备案手机:*** | 谭作伟***备案手机:*** | 2021-05-31 |
章程变更 | - | 2021-05-28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 | 2021-05-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邦瑞 | 谭作伟 | 2021-05-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邦瑞[退出] | 谭作伟[新增] | 2021-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炭开采、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17年11月21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煤炭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23 |
联络人员变更 | 周鹏 *** 备案手机:*** | 陈邦瑞 *** 备案手机:*** | 2017-03-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席天德 | 陈邦瑞 | 2017-03-23 |
负责人变更 | 席天德 | 陈邦瑞 | 2017-03-23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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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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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伟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992****300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992****300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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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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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1)川1722民初1733号 | 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 被告 | 2021-07-05 |
李月良、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1722民初29号 | 驳回原告李月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李月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8 |
胡青中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722民初1917号 | 驳回原告胡青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胡青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陈军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722民初1918号 | 驳回原告陈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陈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陈平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722民初1922号 | 驳回原告陈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陈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李继孝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722民初1919号 | 驳回原告李继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李继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胡青见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722民初1921号 | 驳回原告胡青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胡青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陈昌友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9)川1722民初3274号 | 原告陈昌友与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陈昌友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川1722民初2973号 | 准予原告陈昌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昌友负担 | 被告 | 2020-05-29 |
李祥春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川1722民初956号 | 准予原告李祥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00元,由原告李祥春负担 | 被告 | 2020-05-27 |
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与王磊、四川巴山煤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3)宣汉民初字第3053号 | 原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于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2-28 |
张正刚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宣汉民初字第232号 | 一、原告张正刚与被告黄重宣投资开办的宣汉县三墩乡扯口湾新生煤矿在2003年4月6日至2007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张正刚对被告宣汉县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重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28 |
杨成中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宣汉民初字第231号 | 一、原告杨成中与被告黄重宣投资开办的宣汉县三墩乡扯口湾新生煤矿在2003年4月6日至2007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杨成中对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重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28 |
李得祥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宣汉民初字第229号 | 一、原告李得祥与被告黄重宣投资开办的宣汉县三墩乡扯口湾新生煤矿在2003年4月6日至2007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李得祥对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重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28 |
尹代月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宣汉民初字第230号 | 一、原告尹代月与被告黄重宣投资开办的宣汉县三墩乡扯口湾新生煤矿在2003年4月6日至2007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尹代月对被告宣汉县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重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 | 被告 | 2015-12-28 |
姚丕华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宣汉民初字第233号 | 一、原告姚丕华与被告黄重宣投资开办的宣汉县三墩乡扯口湾新生煤矿在2003年4月6日至2007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姚丕华对被告宣汉县金花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重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28 |
王磊与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巴山煤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5)达中民终字第2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2-23 |
原告杨成中与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宣汉民初字第810号 | 准许原告李得祥撤回要求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给付经济补偿金、承担应由被告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 | 被告 | 2014-12-09 |
原告李得祥与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宣汉民初字第809号 | 准许原告李得祥撤回要求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给付经济补偿金、承担应由被告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 | 被告 | 2014-12-09 |
张正刚与宣汉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宣汉民初字第811号 | 准许原告张正刚撤回要求被告宣汉县樊哙金花煤业有限公司、黄重宣给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被告应分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 | 被告 | 201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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