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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邹颖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5-27
  • 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陆关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邹颖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兴仁引力、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引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gren Yinli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322556602840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6602840
  • 曾用名 兴仁县引力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322000019433
  • 登记机关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8
  • 营业期限 2010-05-27~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陆关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有“西南屏障”和“滇黔锁钥”之称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陆关工业园区,于2010年05月27日在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黔西南库存农产品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邹颖 自然人股东 - 100.00%
邹立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 2021-05-07章程备案 2021-05-12
经营范围变更 货物运输代理,人工搬运服务,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仓储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售。 2020-08-18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运输代理,人工搬运服务,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仓储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8-18
章程备案 - 2020-08-07章程备案 2020-08-18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 500.00 2019-05-28
经营范围变更 苡仁米系列制品、大米、菜籽油、花生油、核桃油、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购销、开展进出口业务*(凭资质许可经营) 苡仁米系列制品、大米、菜籽油、花生油、核桃油、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购销、开展进出口业务.薏苡仁系列制品文化研究与旅游观光开发*(凭资质许可经营) 2016-03-29
经营范围变更 苡仁米系列制品、大米、菜籽油、花生油、核桃油、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购销(凭资质许可经营) 苡仁米系列制品、大米、菜籽油、花生油、核桃油、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购销、开展进出口业务*(凭资质许可经营) 2016-01-12
股东信息变更 '邹立' 删除股东 2016-01-1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6-01-1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邹立:*%,邹颖:*% 邹颖:*% 2016-01-12
投资人变更 邹立,30%,邹颖,70% 邹颖,100% 2016-01-1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6-01-11
投资人变更 '邹立' 删除股东 2015-12-08
股东信息变更 '邹颖' 删除股东 2015-12-0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2000.00 2015-12-0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邹立:*%,新添股东,新添股东,邹颖:*% 邹颖:*%,邹立:*% 2015-12-08
投资人变更 邹立,20%,新添股东,新添股东,邹颖,80% 邹颖,70%,邹立,30% 2015-12-0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2000.00 2015-12-07
期限变更 2030-07-07 1900-01-01 2014-07-11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合伙期限等变更) 2030-07-07 1900-01-01 2014-07-1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贵阳海关 5205965833 2016-03-1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曲志兰 财务负责人 - - - - 79
邹** 执行董事 1551****029 2408191*****.com - - 9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98****211 16574268*****.com - - 86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曲志兰 财务负责人 -
邹颖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尤大凤、黄晓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2322民初2171号 被告黄晓琼、邹颖、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尤大凤借款858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所欠借款金额858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8%向原告尤大凤支付利息,直到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被告黄晓琼、邹颖、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1-12-10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黔2322执恢137号 终结本院(2021)黔2322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12-10
兴仁市金凤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邹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黔2322民初5563号 一、限被告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仁市金凤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代偿资金7109333.65元,并以7109333.6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9.75%计算利息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仁市金凤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250元; 三、被告邹颖、张思源对前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仁市金凤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50元,减半收取计34425元,由被告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邹颖、张思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1-05-24
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邹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黔2322民初3512号 一、被告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7100元; 三、被告黄晓琼、蔡成西、邹颖、邹立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30元,减半收取计17765元,由被告兴仁县引力农产品加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晓琼、蔡成西、邹颖、邹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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