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法人: 钱德林
- 注册资本: 10001.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0-30
- 办公地址: 安徽凤阳小岗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155,380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钱德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凤阳小岗村培训中心、小岗村培训中心
- 注册资本 10001.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1.00万元
- 英文名 Fengyang Xiaogang Village Training Cent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26695737729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126695737729N
- 组织机构代码 6957377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26000017713
- 登记机关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19
- 营业期限 2009-10-30~2059-10-29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注册地址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 ,主要从事各类人才培训服务;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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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海 | 自然人股东 | - | 99.99% |
贾开林 | 自然人股东 | -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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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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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 | 2018-1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各类人才培训服务;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各类人才培训服务;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酒店经营、休闲娱乐、土特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1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 2018-11-19 |
负责人变更 | 钱德海 | 钱德林 | 2016-02-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贾开林;钱德海; | 钱德林;贾开林; | 2016-02-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钱德海 | 钱德林 | 2016-02-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贾开林;钱德海; | 钱德林;贾开林; | 2016-02-02 |
主要人员变更 | 贾开林;钱德海; | 钱德林;贾开林; | 2016-02-0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钱德海 | 钱德林 | 2016-02-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贾开林:0.09%;钱德海:99.9%; | 贾开林:0.01%;钱德海:99.99%; | 2014-02-2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1.000000 | 10001.000000 | 2014-02-27 |
投资人变更 | 贾开林:0.09%;钱德海:99.9%; | 贾开林:0.01%;钱德海:99.99%; | 2014-02-27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1.000000 | 10001.000000 | 2014-02-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贾开林:0.09%;钱德海:99.9%; | 贾开林:0.01%;钱德海:99.99%; | 2014-0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人才培训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人才培训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 | 2012-02-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人才培训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人才培训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 | 201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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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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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510****038 | 2714360*****.com | - | - | 86 |
- | - | 1510****662 | - | - | - | 81 |
- | - | - | - | 0550-****819 | - | 72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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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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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教学音响设备采购、安装公开询价采购函 | 招标公告 | 线材 前级功放 后场补声音箱 无线话筒 主扩声功放 会议话筒 挂壁音箱 后场补声功放 辅材 教学音响系统设备 调音台 投影仪 主扩声音响 均衡器 教学音响设备采购安装 处理器 | 安徽-滁州 | 15.54 | 2011-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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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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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执3595号 | 终结(2021)皖1126执3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18 |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地农牧园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1103执118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18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3916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止,自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已付利息95630.5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凤阳县××镇××村××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凤国用(2011)第2××5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8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钱德海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5元,减半收取6557.5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30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3923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止,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已付利息217233.33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凤阳县××镇××村××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凤国用(2013)第2××3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钱德海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12元,减半收取21906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30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3919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2月27日止,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已付利息301718.75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凤阳县××镇××村××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凤国用(2013)第2××3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钱德海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82元,减半收取44341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30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3927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83548.07元及利息477372.09元(截至2021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5月30日起以3583548.07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 二、如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凤阳县××镇××村××道东侧的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凤字第2××7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钱德海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7元,减半收取19643.5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30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3915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止,自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已付利息118794.68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凤阳县××镇××村××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凤国用(2011)第2××4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11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钱德海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8元,减半收取8119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30 |
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1215号 | 一、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03791.25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2年2月6日起,以代偿款2303791.25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贾元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9700元,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贾元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地产权证证号:凤字第2013000516和201300051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4元,由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贾元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09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126民初4472号 | 本案按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1-19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126民初4480号 | 本案按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1-19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126民初4475号 | 本案按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1-19 |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1103民初5283号 | 一、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7963166.13元、担保费436725元、垫息101300元,合计8501191.1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501191.1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贾元霞对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安徽省和县香泉镇晓山村530亩杨树(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07第000429号)、晓山村933亩杨树(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07第000430号)、徐桥村1597亩杨树(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07第000427号)、 徐桥村822亩杨树(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07第000428号)、和县乌江镇石山村593亩杨树(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05第0000000623号)、石山村416亩杨树(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05第000000062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43元,减半收取41221.5元,由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504.5元,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贾元霞负担34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1 |
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126执恢11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9-23 |
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126执恢11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9-23 |
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126执恢11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9-23 |
郑振焕、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103执63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30 |
郑振焕、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103执634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钱德海价值人民币73306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4-14 |
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1126执1805号 | 终结(2017)皖1126执1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18 |
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1126民初2283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和利息(其中100万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另1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3月28日起,均按照年利率9%计算)及罚息(罚息自2012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 二、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0元,减半收取17480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31 |
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1126民初2284号 |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其中260万本金的利息自2011年4月12日起,24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1年4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9%计算)和违约金(其中26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4月13日起,24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4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53元,减半收取45426.5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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