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加强
- 注册资本: 1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1-23
- 办公地址: 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2幢11层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加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鑫岚、鑫岚
- 注册资本 1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XIN LAN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400733594125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3594125
- 曾用名 福建鑫岚工贸有限公司 三明市环宇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403100005600
- 登记机关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29
- 营业期限 2001-11-23~
- 注册地址 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2幢11层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加强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王晓晖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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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联络人员变更 | - | 范建军 | 2014-10-1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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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三明海关 | 3504968411 | 2012-03-2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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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陈** | - | 1359****679 | - | - | - | 81 |
01088138022 | - | - | - | 010-8****022 | - | 71 |
张枚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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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勇 | 董事 | - |
王晓晖 | 董事 | - |
林起烧 | 董事 | - |
李晋 | 董事,总经理 | -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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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三明市迈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加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4执恢26号 | 本案恢复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 - | 2022-05-07 |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东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4执异31号 | 变更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0-04-22 |
陈逢吉、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4执恢64号 | 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3-11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425执异17号 | 驳回案外人郑忠阳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0-01-21 |
张慧慧、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4执异148号 | 变更张慧慧为(2014)三民初字第5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9-10-13 |
张慧慧、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4执异147号 | 变更张慧慧为(2014)三民初字第57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9-10-13 |
曾清妹、陈加强、李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403执恢8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18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4执异163号 |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4)三民初字第5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9-05-3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东风支行、三明市迈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4执恢67号之二 | 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1-09 |
陈春媚与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闽0402民初2338号 | 驳回陈春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陈春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1 |
陈春媚与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闽0402民初2398号 | 驳回陈春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陈春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1 |
陈春媚与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闽0402民初2154号 | 驳回陈春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陈春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1 |
郭方健、赵永春、游开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4执恢62号之二 | 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07-2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103执260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6-30 |
王春华、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4执恢49号 |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3-28 |
郭方健、赵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4执异48号 | 准许案外人陈依香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3-28 |
黄丽英、陈加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闽04执694号之一 | 终结(2015)三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3-21 |
王春华、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4执恢49号 |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3-2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4执恢9号 | 一、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泰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郭孝红、范建军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0280604.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3-20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广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4执826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3-20 |
共 1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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