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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文银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6-03
  • 办公地址: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15

无角色

6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1,169,880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文银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宏威高新、宏威高新材料、宏威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ongwei High-tech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600068984552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89845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600000024913
  • 登记机关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8-01
  • 营业期限 2013-06-03~2063-06-02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合成材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集成电路->电子信息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先进制造->新材料
  • 公司简介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部分出质) 成立于2013年06月03日,注册地址在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园区 ,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新电子信息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5.00%
正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5.00%
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邓燕梅 *** 备案手机:*** 杨红梅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9-04-28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高新电子信息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4-07-14
其他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铜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高新电子信息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4-07-14
实收资本变更(万元) 实收资本:20000 实收资本:/ 2014-07-14
实收出资变更 实收资本:20000 实收资本:/ 2014-07-1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投资者名称(姓名):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名称(姓名):正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4-01-21
其他变更 姓名:余彪(总经理),职务:董事 姓名:唐毅辉,职务:副董事长 2014-01-21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余彪(总经理),职务:董事 姓名:唐毅辉,职务:副董事长 2014-01-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余彪(总经理),职务:董事[退出 姓名:唐毅辉,职务:副董事长[新增 2014-01-21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者名称(姓名):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名称(姓名):正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4-01-21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铜制品。(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铜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3-12-03
其他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铜制品。(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铜制品;进出口货物贸易。(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3-12-03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及方式:筹建 经营范围及方式:研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铜制品。(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3-10-24
期限变更 经营(驻在)期限至:2014-06-02 经营(驻在)期限至:2063-06-02 2013-10-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蓉賨关 5128965605 2013-12-10 正常 2068-07-31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小诚 - - - - - 70
王**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 w*****er.com.cn 0826-****666 - 83
曹君 - - - - - 70

联系人共 2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文银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
唐毅辉 副董事长 -
张舒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经开区GC2018-13号 中标公告 地块 四川 116.99 2018-08-0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川1603民初1706号 一、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由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2-01-28
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川1603民初1630号 本案按原告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1-11-29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川1603民初1117号 准许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45.5元,由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9-29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03民初689号之一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8655.5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案件申请费1237元,由申请人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9-29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03民初689号之二 解除对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9-29
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川1603民初768号 本案按原告四川嘉瑜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7-30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603民初689号 准许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计618.5元,由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30
周军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劳动争议 (2017)粤0304执11376号 - 被执行人 2018-12-17
周军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粤03民终28号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被上诉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周军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57260.5元; 三、驳回上诉人周军的其他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周军履行支付义务,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12-22
8195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杨成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6)苏0583民初8195号 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成云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30800元、2016年3月工资2333.33元、经济补偿金14000元,合计47133.3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原告 2017-10-27
8196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志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6)苏0583民初8196号 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志龙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以及2016年3月份工资共计37800元、经济补偿金14000元、电费240元,合计5204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原告 2017-10-27
8193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柴亚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6)苏0583民初8193号 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柴亚奇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以及2016年3月份工资共计58293.03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合计82293.0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原告 2017-10-27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柴亚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苏05民终42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9-26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志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苏05民终429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9-26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杨成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苏05民终429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9-26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博鸿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05号 一、被告深圳市锦博鸿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锦博鸿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2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7-09-22
杨成云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苏0583执2184号 驳回申请人杨成云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6-05
周军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6)粤0304民初17163号 一、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周军报销款1191.6元; 二、驳回原告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共计1191.6元,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0元,按规定收取5元(原告未缴纳),由被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01-04
深圳市锦博鸿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3民终22736号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锦博鸿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7-01-03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州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前锋民初字第1262号 被告深州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8500元及违约金4001.25元 本案受理费576元(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州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并直接向原告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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