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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钟国红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4-2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九号小区10栋2单元303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钟国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畅顺鹏、畅顺鹏物流、深圳畅顺鹏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enzhen Changshunpe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094399162A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094399162A
  • 组织机构代码 0943991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9198637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06
  • 营业期限 2014-04-21~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社区东海道106号九号小区3栋二单元403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九号小区10栋2单元303室,于2014年04月21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钟国红 自然人股东 - 51.00%
刘合红 自然人股东 -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执照副本数变更 1 5 2021-10-29
其他变更 - 91440300094399162A 2016-03-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197988633*****.com 0755-2****530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63****778 104888877*****.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63****778 10424371*****.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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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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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美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粤0307民初12688号 一、被告刘美慧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6909.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刘美慧负担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5
易群英、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执43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4653号民事判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5
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易群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3民终465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7-02
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8)粤03民终14271号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唐某支付运费47727.79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04元(被上诉人唐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唐某负担300.39元,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39元(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唐某负担1381.76元,上诉人深圳市畅顺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8.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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