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雀巢有限公司
- 法人: 虞湛
- 注册资本: 78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4-01-15
-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4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1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虞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雀巢、天津雀巢
- 注册资本 78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8500.00万元
- 英文名 Nestle Tianjin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600531200Q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5600531200
- 组织机构代码 6005312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000400029532
- 登记机关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1
- 营业期限 1994-01-15~2044-01-14
-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4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其他食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冰淇淋、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咖啡、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糖果、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主营:咖啡,奶品,糖果,婴粉,冰淇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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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785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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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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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卞革;国籍:美国;任职起始日期:2017-02-16;期:1966-10-25;; | 姓名:刘晓辉;国籍:中 国;任职起始日期:2023-12-21;证件名称:身份证;; | 2023-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卞革;国籍:美国;任职起始日期:2017-02-16;期:1966-10-25;; | 姓名:刘晓辉;国籍:中 国;任职起始日期:2023-12-21;证件名称:身份证;; | 2023-12-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包装和销售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不设店铺)(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业务;以及产品的开发、相关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质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及人员的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包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洗烫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服装服饰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2023-09-01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虞湛; | 2022-03-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Martin Theo Herman Roemkens; | 虞湛; | 2022-03-07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方军涛; | 2022-01-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RASHID ALEEM QURESHI(罗士德); | Martin Theo Herman Roemkens; | 2022-01-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包装和销售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不设店铺)(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业务;以及产品的开发、相关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质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及人员的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包装和销售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不设店铺)(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业务;以及产品的开发、相关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质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及人员的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2022-01-04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是否是投资方委派:0;姓名:MICHALJANECZEK(季先科);国籍:波兰;职务:总经理;任职起始日期:2017-07-19;证件名称:护照;任职截止日期:2020-07-18;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 是否是投资方委派:空;姓名:空;国籍:空;职务:空;任职起始日期: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法定代表人标志:空;; | 2021-08-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MICHAL JANECZEK(季先科); | 姓名:空; | 2021-08-10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是否是投资方委派:1;委派方:雀巢有限公司;姓名:PierreThomasFRANCOIS(方思旺);国籍:法国;职务: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17-08-29;证件名称:护照;任职截止日期:2020-08-28;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 是否是投资方委派:空;委派方:空;姓名:空;国籍:空;职务:空;任职起始日期: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法定代表人标志:空;; | 2021-0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Pierre Thomas FRANCOIS(方思旺); | 姓名:空; | 2021-02-0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名称(中文):雀巢有限公司; | 投资人名称(中文):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投资人类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注册号或机构代码:9111000062591083XY;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资);证照号码:9111000062591083XY;证件类型:空;; | 2020-12-01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名称(中文):雀巢有限公司;[退出] | 投资人名称(中文):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投资人类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注册号或机构代码:*****3XY;证照类型:企业法人[新增]营业执照(外资);证照号码:*****3XY;证件类型:空;;[新增] | 2020-12-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包装和销售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不设店铺)(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业务;以及产品的开发、相关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技术咨询、服务及人员的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包装和销售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不设店铺)(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业务;以及产品的开发、相关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质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及人员的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28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ChristianSchmid(施明德);国籍:瑞士;任职起始日期:2014-01-07;任职截止日期:2017-01-06;; | 姓名:PierreThomasFRANCOIS(方思旺);国籍:法国;任职起始日期:2017-08-29;任职截止日期:2020-08-28;; | 2017-08-29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Christian Schmid(施明德); | 姓名:Pierre Thomas FRANCOIS(方思旺); | 2017-08-29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ANDREWDEVLIN(邓卫宁);国籍:澳大利亚;任职起始日期:2014-01-07;任职截止日期:2017-01-06;; | 姓名:MICHALJANECZEK(季先科);国籍:波兰;任职起始日期:2017-07-19;任职截止日期:2020-07-18;; | 2017-07-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ANDREW DEVLIN(邓卫宁); | 姓名:MICHAL JANECZEK(季先科); | 2017-07-19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卞革; | 201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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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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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海关 | 1207246386 | 2008-05-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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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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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L JANECZEK(季先科)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鲍** | - | - | 253263*****tmail.com | 022-2****311 | - | 74 |
-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3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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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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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湛 | 董事长 | - |
方军涛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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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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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天津雀巢有限公司素食肉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 | 招标公告 | 素食肉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 | 天津 | -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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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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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机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寻找奶浆与软冰激凌机器 | 2022-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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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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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轶鹏、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津民申1913号 | 驳回邢轶鹏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2-21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邢轶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3555号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无须向邢轶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395.71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03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卫琪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5579号 | 一、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卫琪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差额44245.91元; 二、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卫琪军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176.6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28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张丽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16民初83073号 | 一、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丽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差额92704.25元; 二、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张丽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21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张卓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16民初85071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向被告张卓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12.7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向被告张卓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13元。 如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01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邢轶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3555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0-06-19 |
天津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5595号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6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张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1951号 | 一、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2491.7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部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16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于立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1950号 | 一、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立辉继续履行双方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2015年2月至5月工资58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16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立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690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于立辉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2-04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张莹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69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张莹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2-04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王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6903号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王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9261.8元;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1-29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王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1952号 | 一、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9276.8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部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29 |
张军与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津0116民初82577号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1 |
陈竑炜与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津0116民初80156号 | 一、原、被告劳动合同自2015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及公司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3073元; 三、被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5760元; 四、被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03 |
杨英义与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滨功民初字第4952号 | 驳回原告杨英义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杨英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03 |
程宇、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6)津02民终21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程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4-13 |
杨英义、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6)津02民终23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英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4-13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兰国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6)津02民终1140号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国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8930.27元; 四、驳回天津雀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3-31 |
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与刘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滨功民初字第2667号 | 一、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差额59580.06元; 二、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刘勇办理就失业证、社会保险和档案移转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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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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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 (2021)津03民终919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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