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郑研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8-14
  • 办公地址: 长沙望城区京东智能产业园亚洲一号长沙望城一区(1号门)人力资源部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研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京邦达物流、京东物流、湖南京邦达、京邦达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12MA4M0U3U0E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12MA4M0U3U0E
  • 组织机构代码 MA4M0U3U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22000119116
  • 登记机关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22
  • 营业期限 2017-08-14~2032-08-13
  • 注册地址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东亚洲一号长沙望城物流园西区综合楼、1-7#库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京东物流怀化溆浦营业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郝玉龙 曾晨 2024-04-11
章程备案 - 2024-04-01新章程 2024-04-11
地址变更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与杨家湾路交汇处西北角普洛斯望城经开区物流园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东亚洲一号长沙望城物流园西区综合楼、1-7#库 2021-06-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1-05-06变更公司住所。 2021-06-22
联络人员变更 汤燕辉 *** 备案手机:*** 周思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0-06-08
联络人员变更 刘蕊 *** 备案手机:*** 汤燕辉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0-03-24
主要人员变更 张雱 郑研 2020-01-07
负责人变更 张雱 郑研 2020-01-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雱 郑研 2020-01-07
章程备案 2020-01-07制定公司新章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2020-01-0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8-07-09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2018-07-10
经营范围变更 农作物种子销售;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工艺品售;钟表售;眼镜售;通用仪器仪表销售;卫生洁具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塑料制品零售;化肥售;农药销售;佣金代理;冷链物流;物流园运营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保税物流园的招商、开发、建设;代收代缴水电费;代收代缴天然气费;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自有厂房租赁;物业管理;物业清洁、维护;汽车租赁;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家用电器安装、调试、维修;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装卸服务(砂石除外);连续搬运设备制造;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物流代理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件及组件销售;快递咨询;物流装备销售;物流信息系统销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普通货物运输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咨询、服务;仓储管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用电批发;家用电器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园投资活动(以上投资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广告设计;广告制作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物流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的研发;交电产品零售;五金工具的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化用品销售;照相器售;计算机销售;计算机软件销售;计算机辅助设备销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售;化工产品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专营监控品);体育用品销售;日用百货批发;百货零售;厨具、设备、餐具及日用器皿百货零售服务;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家居用品的销售;办公家具销售;水晶首饰批发;钻石首饰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人造首饰、饰品零售;珠宝首饰设计服务;水果批发;水果零售;蔬菜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生产;蔬菜零售;食盐售;饲料售;花卉作物;林木种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一类医疗器械批发;一类医疗器械零售;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兽药经营;计生用品的销售;卫生消毒用品批发;卫生消毒用品零售;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农作物种子销售;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工艺品售;钟表售;眼镜售;通用仪器仪表销售;卫生洁具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塑料制品零售;化肥售;农药销售(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冷链物流;物流园运营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保税物流园的招商、开发、建设;代收代缴水电费;代收代缴天然气费;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自有厂房租赁;物业管理;物业清洁、维护;汽车租赁;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家用电器安装、调试、维修;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装卸服务(砂石除外);连续搬运设备制造;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物流代理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件及组件销售;快递咨询;物流装备销售;物流信息系统销售;基础软件开发;软件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除外);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代理;普通货运咨询、服务;佣金代理;仓储管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批发;家用电器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园投资(以上投资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广告设计;广告制作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物流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的研发;交电产品零售;五金工具的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化用品销售;照相器材零售;计算机销售;计算机软件销售;计算机辅助设备销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售;化工产品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专营监控品);体育用品销售;日用百货批发;百货零售;厨具、设备、餐具及日用器皿百货零售服务;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家居用品的销售;办公家具销售;水晶首饰批发;钻石首饰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人造首饰、饰品零售;珠宝首饰设计服务;水果批发;水果零售;蔬菜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生产;蔬菜零售;食盐售;饲料售;花卉作物零售;林木种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服装零售;玩具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进口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7-10
章程变更 ; 2018-01-25公司地址变更。 2018-01-30
地址变更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与杨家湾路交汇处西北角普洛斯望城经开区物流园 2018-01-30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18-01-25公司地址变更。 2018-01-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8974905880 - 1897****880 - - - 84
陈** - 1592****490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887****541 yangtianyu*****.com - - 86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郑研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李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湘10民特51号 驳回申请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22-11-02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许忠意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2)湘0112民初6836号 准许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忠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10-01
李学锋、周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湘0112民初4165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学锋、周浩停运损失费61712.6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浩医疗费3304.91元; 三、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浩医疗费583.22元; 四、驳回原告李学锋、周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448元,由被告京邦达公司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2-10-01
曹建、徐大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903民初6831号 一、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建医疗费项下损失94339.56元,人身伤害赔偿项下损失272520元,财产项下损失800元,共计367659.56元,扣减已垫付的38000元,还应赔偿329659.56元; 二、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建车辆损失200元(已由徐大明垫付)。 三、驳回原告曹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支付保险理赔款329659.56元,其中,原告曹建在保险理赔款中得317234.56元(含退还的诉讼费1375元),被告徐大明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2425元(已扣减应承担的诉讼费1375元);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大明赔偿款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徐大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27
刘雄、周双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湘0111民初3987号 一、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雄保险金14474.94元; 二、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周双全保险金3241.57元; 三、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周双全垫付款779.69元; 四、驳回原告刘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刘雄向本院预交,故由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雄)。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23
朱鹏、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湘0112民初3495号 一、被告湖南柏达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鹏支付各项损失67444.26元; 二、驳回原告朱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朱鹏负担1071元,被告湖南柏达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9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曹康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21)湘0112民初6530号 一、驳回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曹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07
原告蒋桂萍诉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湘0112民初5367号 一、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蒋桂萍经济赔偿金54203.8元; 二、驳回原告蒋桂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4-06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曹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湘01民终1506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3-26
丁怡、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2)湘0102执1124号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被执行人 2022-03-05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陈必全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湘0112民初6213号 驳回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责令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必全支付赔偿金114119.32元。 如原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24
谢志强、王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03民初6363号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项目下赔偿原告谢志强33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项目下赔偿原告谢志强583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志强40188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志强34864元; 五、限第三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志强6847元; 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共计136634元,扣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余额126634元,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志强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谢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第三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原告谢志强承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1-12-11
邱二梅、匡崇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1021民初3154号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邱二梅各项损失共计3524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邱二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匡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王莲香、王剑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03民初4409号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项目下赔偿原告王莲香67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项目下赔偿原告王莲香517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莲香84229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莲香30479元; 五、限第三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莲香13168元; 六、由被告谢志强赔偿原告王莲香19877元; 七、由被告谢志强赔偿原告王莲香11267元; 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共计173108元,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莲香支付; 以上第六、七项共计31144元,限被告谢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莲香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王莲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第三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0元,原告王莲香承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1-11-28
陈雪丰与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湘0423民初21号 准许原告陈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34元,减半收取449.67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21-03-16
刘美化与陈再、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721民初1972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美化医疗费项下693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75597.1元,合计:8252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被告陈再垫付款719.32元; 三、驳回原告刘美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款项汇入:安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乡支行账号:1908××××27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刘美化负担412.5元,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2.5元;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刘美化负担660元,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9
魏文斌与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湘0422民初152号 一、由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文斌损失406864.05元的70%即284804.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魏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8元,由被告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0
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魏文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湘04民终245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元,由上诉人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30
常德市万邦新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湘07民终1988号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 二、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贵云华、田洁华、彭某、贵某支付赔偿款375398.4元【425398.4元-50000元(已支付的)】; 三、常德市万邦新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贵云华、田洁华、彭某、贵某支付赔偿款319048.8元; 四、驳回贵云华、田洁华、彭某、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贵云华、田洁华、彭某、贵某负担575元,由李江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4元,由李江负担3223.2元,由常德市万邦新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2-23
唐清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529民初540号 准许唐清平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唐清平负担 被告 2020-12-1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9-15 (2022)湘10民特5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