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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捷顺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吕德宝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02-10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12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捷顺达JSD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3

中标金额

30,080,674

客户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吕德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捷顺达、捷顺达、捷顺达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Jieshunda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3704165102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4165102
  • 曾用名 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2000020620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5
  • 营业期限 1999-02-10~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12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其他公路客运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金融->理财->实业投资、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校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轿车、物流运输->仓储服务、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叉车
  • 公司简介 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系南京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南京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单位,南京重点物流企业,南京运输AAA企业,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认证,2007年中国民营物流企业100强,2007年度中国物流诚信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捷顺达物流现已发展成为以第三方服务外包、仓储服务、RDC配送、危险品运输、客运班车、集装箱运输、以及城市出租车为主营业务,以轿车租赁,校车服务等多种经营为兼营业务的大型专业化运输物流企业。自备货运车辆100余辆,豪华客运车辆100余辆,集装箱专用车30余辆,出租车150余辆,专用校车30余辆,仓储面积20万余平方。公司自创建以来,始终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争客户,以服务赢市场”的企业宗旨。锐意进取,奋力开拓,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现旗下拥有江苏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润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南京捷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南京安宏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宝立丰物流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以此形成了强有力的客户服务产品。在与LG电子集团、美国AO史密斯热水器(南京)有限公司、国美、海底捞、顺丰冷运、顺丰速运、苏果超市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时,我们总结了很多宝贵的运输经验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同这些客户达成了长期协议。同时,我们还不断地发展同新企业和公司的合作关系,竭诚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为尽快与国际接轨,开拓市场,近年来捷顺达苦练内功,积极发展数字化运输体系建设。在加强经营开发和品牌建设的同时,捷顺达物流更加关注员工的成长和发展,吸引和培养了一批高素质专业人才,为下一个五年战略规划奠定了坚实基础。捷顺达物流人将继续恪守“满足和超越客户的期望、赢取客户满意”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以高水平的服务质量和规模化的营运能力,发展成为“有品牌、有特色、有口碑”的现代物流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吕德宝 自然人股东 3000.00万元 60.00%
吕庆涛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20.00%
吕庆海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20.00%
张凤家 - - 0.00%
吕斌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变更 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捷顺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02-2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无车承运人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无车承运人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2-2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无车承运人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08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无车承运人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08
期限变更 2019-02-07 - 2019-02-02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5000.00 2019-02-02
投资人变更 吕德宝,吕庆海 吕德宝,吕庆海,吕庆涛 2019-02-02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5000.00 2019-02-02
投资人变更 吕德宝,吕庆海 吕德宝,吕庆海,吕庆涛 2019-02-0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土石方工程、货物装卸服务;汽车、汽车配件、日杂用品、纯净水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2-02
期限变更 2019-02-07 - 2019-02-02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 2019-02-02
期限变更 2019-02-07 - 2019-02-02
期限变更 2019-02-07 - 2019-02-02
投资人变更 吕德宝,吕庆海 吕德宝,吕庆海,吕庆涛 2019-02-02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5000.00 2019-02-02
股东信息变更 吕德宝,吕庆海 吕德宝,吕庆海,吕庆涛 2019-02-0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土石方工程、货物装卸服务;汽车、汽车配件、日杂用品、纯净水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装卸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会务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商业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2-02
投资人变更 吕德宝吕庆海 吕德宝吕庆海吕庆涛 [新增 2019-02-02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大型运输(1)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品3类、危险品8类市区包车客运;土石方工程、货物装卸服务;汽车配件、日杂品、纯净水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土石方工程、货物装卸服务;汽车、汽车配件、日杂品、纯净水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汽车租赁;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叉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x*****dlg.com 025-8****555 - 73
官网联系人 - - in*****dlg.com 025-8****555、025-8****966 - 73
吕** 执行董事,总经理 - x*****dlg.com 025-8****555、025-8****567 - 82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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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吕德宝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金陵电厂2023年度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询价书的采购结果 中标公告 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 - 35.50 2023-03-28
关于取消南京捷顺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公告 中标公告 商品运输服务项目 江苏-南京 - 2022-04-24
金陵电厂2022年度通勤车租赁服务询价书的采购结果 中标公告 通勤车租赁服务 - 35.50 2022-02-16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华润万家2021-2023年度苏果超市皖中皖北门店商品运输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商品运输服务项目 江苏 - 2022-02-15
国网江苏省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批次招标类采购项目(非物资类)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维修改造工程 运输搬运服务 江苏 - 2021-12-17
国网江苏省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批次招标类采购项目(非物资类)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维修改造工程 运输搬运服务 江苏-南京 - 2021-12-17
国网江苏省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批次招标类采购项目(非物资类)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宿舍维修 抽样送检物资 维修改造工程 门厅改造 运输搬运服务 江苏-南京 - 2021-12-13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二区物流2021-2023年度淮安DC运输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DC运输服务项目 江苏-淮安 1450.18 2021-04-20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二区物流2021-2023年度淮安DC运输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DC运输服务项目 江苏-淮安 1450.18 2021-04-14
2021年度通勤车租赁服务询价书的采购结果 中标公告 通勤车租赁服务 - 30.22 2021-03-19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二区物流2021-2023年度运输服务项目(干货运输标段)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干货运输 运输服务项目 广东 - 2021-02-25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二区物流2021-2023年度运输服务项目(干货运输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干货运输 运输服务项目 广东 - 2021-02-20
华能江苏分公司院士江苏行接待车辆服务询价书的采购结果 中标公告 接待车辆服务 江苏 6.48 2020-10-28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3 2 - 2022-04-24
2 国网江苏省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2 - 2021-12-17
3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5 4 2900.37 2021-04-2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原告王荣干与被告张继军、南京捷顺达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113民初3089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荣干159345.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张继军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546元,由被告张继军、南京捷顺达货运有限公司、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31
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3民初3831号 驳回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5
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喆、南京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苏0113民初7019号 一、被告梅喆及被告南京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90235.38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被告梅喆及被告南京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被告梅喆及被告南京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朱家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皖1122执恢15号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09-11
陆汉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汤旭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苏09民终263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平安财险江苏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11-10
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朱家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皖1122执98号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08-26
关于信阳市弘运集团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22-1号 准许原告信阳市弘运集团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 2015-12-26
刘大付与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句民初字第0047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大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23981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给被告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的现金15200元,尚应赔偿原告10878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1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鉴定费4770元,合计6706元,由原告负担167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515元,被告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1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4296元,保险公司已预交241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将各自负担的款项给付原告刘大付)。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23
陆汉芹与汤旭东、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都民初字第1990号 一、原告陆汉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234101.63元、营养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98元、护理费2784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21127.41元、××器具费1080元、交通费2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合计人民币299767.0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64047.4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188575.70元{(299767.04元-64047.41元)×80%},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合计242623.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陆汉芹返还被告汤旭东垫付款8556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陆汉芹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鉴定费660元,合计人民币1581元,由被告汤旭东负担1467元,原告陆汉芹负担114元。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依据上述款项确定的各项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负担情况,应将赔偿款158529.01元给付原告陆汉芹,该款直接汇入陆汉芹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潘黄营业所;户名:陆汉芹;账号:60×××52;原告陆汉芹应返还被告汤旭东的垫付款与其承担的诉讼费用抵冲,尚余84094.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将该款直接汇入汤旭东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省江都农村商业银行塘头支行;户名:汤旭东;账号:62×××51。 2、当事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5-12-14
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朱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60号 被告朱家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朱家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08
曹加亮与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78号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南京捷顺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号车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015-09-29
莫悠祝、谭运娣、李小芳、莫彦豪、莫彦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6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08-15
周全富与唐中凯、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和民一初字第01290号 一、原告周全富的各项经济损失209635.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85366.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4268.34元。 二、驳回原告周全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周全富承担800元,被告唐中凯承担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1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周全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唐中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7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03-17
崔爱梅与柴文军、无锡市祥安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营业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商梁民初字第494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帐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帐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商丘市商业银行平原分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营业一部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账户,账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商丘市商业银行平原支行); 三、被告柴文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账户,账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商丘市商业银行平原支行)。 如果上述赔偿责任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柴文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22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吉和、吕庆坦、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宁民终字第287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4-09-14
罗光珍与衡红明、南京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溧民初字第2168号 一、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赔偿原告罗光珍88584元。 二、被告衡红明赔偿原告罗光珍2446.8元,因其已支付3000元,原告罗光珍应返还其553.2元。 三、驳回原告罗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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