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美平
- 注册资本: 126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6-18
- 办公地址: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牛桥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美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通创新、创新金属材料、创新
- 注册资本 126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68.00万元
- 英文名 Nantong Chuangxin Metal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12751413009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12751413009Y
- 组织机构代码 751413009
- 曾用名 南通创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83000131469
- 登记机关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04-23
- 营业期限 2003-06-17~
- 注册地址 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林桥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金融->众筹->加盟、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的南通,南通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林桥路,于2003年06月18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68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筑钢材批发、零售;钢结构、不锈钢制品、五金冷作加工、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通金属材料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美平 | 自然人股东 | 1233.00万元 | 97.24% |
单志祥 | 自然人股东 | 35.00万元 | 2.76% |
单汉清 | - | - | 0.00% |
刘剑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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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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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23-06-30 | - | 2020-04-23 |
投资人变更 | 刘美平,单汉清,刘剑 | 刘美平,单志祥 | 2018-12-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美平,单汉清,刘剑 | 刘美平,单志祥 | 2018-12-26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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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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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志祥 | 监事 | - | - | - | - | 79 |
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qianyan3*****hu.com | ****100、0513-8****696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qianyan3*****hu.com | 0513-8****100 | - | 7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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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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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平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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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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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单红芹、邢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9民终1709号 | 准许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上诉人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9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0-16 |
单红芹与邢卫国、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982民初3264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单红芹600元; 二、被告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单红芹47657.7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单红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鉴定费2093元,合计3475元,由原告单红芹负担328元,被告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5 |
房国明与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卫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9民终3543号 | 准许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元,依法减半收取580.5元,由上诉人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1-10 |
常瑞兰、杨翠英等与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卫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9民终字2367号 | 准许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上诉人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0-21 |
蒋翠英、樊慧与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卫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9民终字2384号 | 准许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上诉人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0-21 |
王海琴、圣杰等与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卫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9民终字2382号 | 准许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0-21 |
窦翠平、杜春红等与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卫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9民终字2383号 | 准许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0.5元,由上诉人南通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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