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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易浩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1-03
  • 办公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H1栋440房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餐仓煲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易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餐仓煲餐饮、长沙餐仓煲、餐仓煲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sha Dincangbao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11MA4L1G9A1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1G9A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11000355240
  • 登记机关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0-14
  • 营业期限 2015-11-03~2065-11-02
  • 注册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H1栋440房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煲仔饭、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谭凯祥 - - 0.00%
袁建平 - - 0.00%
董文华 - - 0.00%
肖静 - - 0.00%
易浩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2019-10-111、变更股东;2、变更法定代表人;3、变更监事;4、变更企业类型。 2019-10-14
股东变更 肖静,[退出]袁建平[退出 易浩[新增 2019-10-1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9-10-14
联络人员变更 肖静***备案手机:*** 易浩***备案手机:*** 2019-10-14
负责人变更 肖静 易浩 2019-10-14
主要人员变更 肖静 易浩 2019-10-14
股东信息变更 肖静 ,袁建平 易浩 2019-10-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袁建平[退出 朱幸[新增 2019-10-14
联络员备案 肖静 *** 备案手机:*** 肖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9-10-11
联络员备案 董文华 *** 备案手机:*** 肖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8-05-29
负责人变更 袁建平 肖静 2017-03-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袁建平 肖静 2017-03-06
主要人员变更 肖静 袁建平 2017-03-06
股东信息变更 袁建平 肖静 ,袁建平 2017-03-06
股东变更 袁建平 肖静,[新增]袁建平 2017-03-0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7-03-06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7-03-0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6-06-27
股东信息变更 董文华 ,谭凯祥 ,袁建平 袁建平 2016-06-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谭凯祥 袁建平 2016-06-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餐** - 1897****140 - 0731-8****847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 - - - 0731-8****847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0731-8****847 - 72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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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易浩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肖静、易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11执4661号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1-12-31
袁建平、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民终349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由上诉人袁建平、肖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06
朱建明、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11执579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02
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与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易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11民初8741号 一、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货款16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易浩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袁建平、肖静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的上述款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易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建平、肖静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0
长沙市雨花区明华一次性用品批发部与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易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11民初8743号 一、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明华一次性用品批发部货款330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30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易浩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明华一次性用品批发部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袁建平、肖静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明华一次性用品批发部的上述款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明华一次性用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易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建平、肖静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0
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兆达酒店用品商行与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易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11民初8740号 一、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兆达酒店用品商行货款333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3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易浩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兆达酒店用品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袁建平、肖静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兆达酒店用品商行的上述款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兆达酒店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易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建平、肖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0
易浩、朱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民终1008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易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9-27
朱建明与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餐煲煲煲仔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11民初606号 一、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朱建明货款907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20年1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朱建明押金40000元; 三、被告易浩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押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朱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易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2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4301110157869 2017-07-04 2021-05-10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24301110140277 2016-05-06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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