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罗玉华
- 注册资本: 35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15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城市艺墅17号楼2单元2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玉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振华、天津振华、振华能源
- 注册资本 35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40937224745
-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4093722474
- 组织机构代码 0937224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4000120364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03
- 营业期限 2014-04-15~2034-04-14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城市艺墅17号楼2单元202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其他原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
- 公司简介 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15日,注册地址在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龙第世家底商108号,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设备、制冷设备制造、安装、销售;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拆除工程;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罗玉华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于世仓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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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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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06-03 |
股东信息变更 | 空 | 罗玉华 | 2021-06-03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空 | 罗玉华 | 2021-06-0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06-03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肖昌林 | 2021-06-03 |
地址变更 |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龙第世家底商108号 |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城市艺墅17号楼2单元202室 | 2020-07-03 |
工商所变更 | 海滨街监管所 | 钰华街监管所 | 2020-07-03 |
其他变更 | - | 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2017-05-23 |
其他事项备案 | 空 | 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2017-05-23 |
私营公司分支机构信息 | 空 | 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2017-05-23 |
备注 | - | 后置 | 2016-11-24 |
行业代码变更 | 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其他原动设备制造 | 2016-11-24 |
名称变更变更 | 天津振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2016-1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太阳能发电设备、制冷设备制造、安装、销售;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拆除工程;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1-24 |
其他变更 | 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其他原动设备制造 | 2016-11-24 |
其他变更 | - | 天津振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国市分公司 | 2016-07-18 |
私营公司分支机构信息 | 空 | 天津振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国市分公司 | 2016-07-18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天津振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国市分公司 | 2016-07-18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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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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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1392****623 | 3939507*****.com | - | - | 86 |
1567306 | - | - | - | ****30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2、2023 | - | 1569****306 | 156902073*****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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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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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华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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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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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0108民初3600号 | 一、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06 |
中铁物流集团石家庄飞豹物流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甄金惠、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冀0111执保20号 | - | - | 2021-03-23 |
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冀0682民初5942号 | 本案按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08 |
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津01民终39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8元,由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02 |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津0115民初1556号 | 一、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周德为在退赔款353000元不能退赔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计416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2 |
霍伟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636民初835号 | 一、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霍伟各项损失共计354413.15元。 二、原告霍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霍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原告霍伟负担4144元,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2 |
王国清与尹洪军、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鲁1426民初2194号 | 准许原告王国清撤回对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20-09-29 |
孙建奇与侯伟、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冀0929民初2035号 | 一、解除孙建奇与侯伟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侯伟支付孙建奇租金47970.21元; 三、侯伟退还孙建奇钢管2098米、扣件2100个、油托500根、木跳板230块,如逾期不能退清,按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个8元、油托每根18元、木跳板每块80元进行折价赔偿; 四、侯伟支付孙建奇违约金数额,以拖欠租金47970.2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五、驳回孙建奇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自动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侯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01 |
曾行勇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15执635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曾行勇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曾行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辉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辉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曾行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6 |
王辉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8)京0115民初17139号 | 一、解除原告王辉与被告天津振华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的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曾行勇、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王 辉建筑物资租赁费用9579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曾行勇、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王 辉违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曾行勇、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辉财产损失391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48.6元,由原告王辉负担2178.9元(已交纳)、由被告曾行勇、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6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7-08 |
霍伟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636民初880号 | 一、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霍伟各项损失638210.6元。 二、原告霍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霍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8元,由原告霍伟负担1308元,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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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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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 (2022)冀01民终3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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