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海良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7-14
-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海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昆明星河、星河温泉旅游、星河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00.00万元
- 英文名 Kunming Xinghe Hot Spring Tourism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129792882100W
- 纳税人识别号 91530129792882100W
- 组织机构代码 7928821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0129100000861
- 登记机关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16
- 营业期限 2006-07-14~2056-07-14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温泉、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展服务、企业服务->广告营销->会展服务、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美发、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卡丁车
- 公司简介 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罗跃斌,我公司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塘子镇,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董心玲 | 自然人股东 | - | 53.33% |
白世武 | - | - | 0.00% |
张世美 | 自然人股东 | - | 46.67% |
张世光 | - | - | 0.00% |
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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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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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徐秋景 *** 备案手机:*** | 余俊菊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卷烟零售;射箭类体育活动、VR游戏、卡丁车、马场、户外拓展训练、儿童农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文化旅游开发和会展服务;射箭类体育活动;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温泉开发;国际贸易;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卷烟零售、VR游戏、卡丁车、马场、户外拓展训练、儿童农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卷烟零售;射箭类体育活动、VR游戏、卡丁车、马场、户外拓展训练、儿童农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文化旅游开发和会展服务;射箭类体育活动;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温泉开发;国际贸易;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卷烟零售、VR游戏、卡丁车、马场、户外拓展训练、儿童农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16 |
财务人员变更 | 白彬 *** | 马加云 *** | 2018-05-23 |
财务负责人 | 白彬 *** | 马加云 *** | 2018-05-23 |
联络员备案 | 张璐 *** 备案手机:*** | 徐秋景 *** 备案手机:*** | 2018-05-02 |
联络人员变更 | 张璐 *** 备案手机:*** | 徐秋景 *** 备案手机:*** | 2018-05-02 |
经营范围变更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卷烟零售;射箭类体育活动、VR游戏、卡丁车、马场、户外拓展训练、儿童农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卷烟零售;射箭类体育活动、VR游戏、卡丁车、马场、户外拓展训练、儿童农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2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董心玲 | 刘海良 | 2017-05-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心玲 | 刘海良 | 2017-05-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心玲 | 刘海良 | 2017-05-11 |
负责人变更 | 董心玲 | 刘海良 | 2017-05-11 |
联络员备案 | 刘红英 53032519810305214X 备案手机:15808767868 | 刘红英 53032519810305214X 备案手机:15987699932 | 2017-04-25 |
联络员备案 | 石诗武 612322197608124813 备案手机:15808767868 | 刘红英 53032519810305214X 备案手机:15808767868 | 2017-04-20 |
其他变更 | 李俊岗 53220119781127123X | 白彬 532502197512140611 | 2017-04-20 |
财务人员变更 | - | 李俊岗 *** | 2016-03-31 |
投资人变更 | 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300万;董心玲出资72万;白世武出资72万;张世光出资1056万; | 董心玲出资4000.0000万人民币;张世美出资3500万人民币; | 2015-09-15 |
股东信息变更 | 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6300万;董心玲 出资 72万;白世武 出资 72万;张世光 出资 1056万; | 董心玲 出资 4000.0000万人民币;张世美 出资 3500万人民币; | 2015-09-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 | 温泉开发;国际贸易;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商品销售;会议接待;果树及蔬菜的种植销售;餐饮、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美容、美发;茶室、音乐厅;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及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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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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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 - | - | kmxing*****na.com | 0871-****479、0871-6****888 | - | 74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 | 0871-****888 | - | 72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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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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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良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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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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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2016年毕业生大型供需洽谈会参会单位展位信息 | 中标公告 | - | 云南-文山 | - | 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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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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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能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云0112执790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1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0129执71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2-18 |
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0129执1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4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0129执71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0-2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云01执304号之一 | 本院执行的(2018)云0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寻甸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0-09-23 |
云南能投云能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9)云0112民初4847号 | 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能投云能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6193.55元及违约金3619.36元,以上合计39812.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前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4 |
王惠晨翔、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2019)云0129民初1882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照晶所有的位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塘子街道温泉小镇户外运动公园卡丁车休息区内的荷兰卡丁车计时器一套、卡丁车六台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0-28 |
许猛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云0129民初1193号 | 一、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猛工资10596.25元; 二、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与原告许猛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驳回原告许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2 |
付冬根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云0129民初3087号 | 准许原告付冬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冬根负担 | 被告 | 2019-08-22 |
李燕琼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云0129民初1194号 | 一、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与原告李燕琼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驳回原告李燕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2 |
王芳、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昆民一终字第4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上诉人王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5-1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云01民初1852号 | 一、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以5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7日,固定利率4.785%)、逾期利息(以5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固定利率4.785%上浮50%)、复利(以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固定利率4.785%上浮50%); 二、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若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昆房他项寻字第20151291《房屋他项权利证》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13 |
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谭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4)寻民初字第602号 | 由被告谭锦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11620元及逾期利息4465元,合计116085元。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谭锦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原告 | 2019-04-23 |
白志刚与张世昌、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云0129民初359号 | 准许原告白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白志刚负担 | 被告 | 2019-04-23 |
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云01民初2400号 | 一、由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1519050.5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律师费178000元; 三、若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有权对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寻他项(2016)第5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丹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云南丹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95.25元,由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丹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04-22 |
马兴高与张世昌、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云0129民初361号 | 准许原告马兴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马兴高负担 | 被告 | 2019-02-26 |
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萍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云01民终63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3元,由上诉人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上诉人 | 2018-11-07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云01民初2405号 | 一、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人民币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8619138.08元,利息524587.85元(截止2017年11月15日),以及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18619138.0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75%计算,按季结息); 三、若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编号为01987870000241349336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昆房他证寻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张世美设定质押的(昆寻)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316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张世光、云南丹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褚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世光、云南丹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褚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62.36元,由被告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世光、云南丹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褚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8-09-07 |
王芳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昆民一终字第4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上诉人王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28 |
王芳与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寻民初字第316号 | 驳回原告王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王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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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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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5301290043985 | 2020-06-12 | 2025-06-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5301290005810 | 2017-07-24 | 2019-12-06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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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