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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 褚顺清
  • 注册资本: 10071.73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86-11-0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北城街交口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32

无角色

2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7

招标金额

6,076,136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110

中标金额

36,055,496

客户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褚顺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
  • 注册资本 10071.73万元
  • 实缴资本 9457.38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1103063012F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1103063012
  • 组织机构代码 103063012
  • 曾用名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1000027363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04
  • 营业期限 1986-11-01~2036-10-31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天康园公交站办公楼二层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其他、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青旅)创建于1986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2002年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中国公民出国组团社和港澳特区组团社,2009年获得首批全国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5A级旅行社,2010年天津市首批获准指定经营台湾游的组团旅行社。2010年5月1日,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2年由天津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团市委通过战略合作成功增资扩股实现了企业改制,并于2012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完成了新老体制的更替。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现有员工260多名,拥有法、英、德、日、等6种以上语种以及中文的专、兼职导游200多名。30家连锁营业部遍及天津市区及各个区县,形成了一个全覆盖的销售网络。2013年天津青旅客运公司更新运营中的豪华旅游巴士108部。天津青旅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电子商务、航空铁路票务代理、客运、签证代理服务等业务。2013年天津青旅被授予天津市诚信旅行社、荣获品质金榜天津市游客满意的旅游品牌和天津市游客满意的出境游专家称号,荣获“榜样天津”年度具影响力社会责任实践大奖、天津旅游赞榜具价值品牌突出贡献旅行社。2014年被授予国家旅游局首届中国旅游金奖旅行社品牌。纵观整个长江以北地区的地方级旅行社中,天津青旅从资产规模、从业人数到上缴利税都,位于行业地位。新职位推荐今日相似推荐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天津国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307.17万元 3.05%
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307.17万元 0.00%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 机关法人 307.17万元 3.05%
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6.9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郑艳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1-05-27;姓名:杨光;中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涛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王娟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1-05-27;姓名:谢广建;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尚洪年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蒋媛媛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2-04-15;姓名:张永胜;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 尚洪年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娟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陈建新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2-04-15;姓名:李明;中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2-04-15;姓名:张永胜;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1-05-27;姓名:刘洪山;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2-04-15;姓名:李明;中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1-05-27;姓名:杨光;中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建新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21-05-27;姓名:谢广建;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4-01-04
主要人员变更 - 蒋媛媛 2024-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刘涛 2024-01-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孟** - - 873081*****tmail.com、cyts_*****6.com 022-2****238、022-8****191 - 74
陈建新 董事 - - - - 79
木** - 1375****767 - - - 81

联系人共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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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鲁玥 董事 -
褚顺清 董事,董事长 -
张永胜 董事 -
陈毓瑾 董事 -
李明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和田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活动策划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活动策划服务 服务市场 整体活动策划组织服务 新疆-和田 13.00 2024-10-31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田地区文物局)的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展位搭建项目 新疆-和田 4.59 2024-10-30
和田地区文旅局参加中欧亚博览会展位搭建项目竞价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电子屏 展位搭建项目 新疆-和田 4.59 2024-10-30
中共和田地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的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及宗教人士赴京交流项目委托服务 新疆-和田 34.94 2024-10-12
2024年和田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及宗教人士赴京交流项目竞价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疫情防控物资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及宗教人士赴京交流项目委托服务 新疆-和田 34.94 2024-10-12
民丰县2024年交流交往交融项目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交流交往交融项目 新疆-和田 49.20 2024-10-08
2024年策勒祖国情·中华行圆梦天津策勒师生研学交流活动项目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研学交流活动项目 新疆-和田 94.00 2024-09-19
2024年策勒县爱国先进群众天津行活动项目二次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爱国先进群众天津行活动项目 新疆-和田 88.00 2024-09-04
2024年策勒祖国情·中华行圆梦天津策勒师生研学交流活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师生研学交流活动项目 新疆-和田 94.00 2024-08-17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田地区文物局)的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文旅资源宣传推介活动委托服务 新疆-和田 20.16 2024-08-08
和田地区文旅资源宣传推介委托服务竞价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文旅资源宣传推介委托服务 文旅资源宣传推介活动委托服务 新疆-和田 20.16 2024-08-07
墨玉县妇女联合会的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大型会议服务 新疆-和田 21.63 2024-07-04
石榴花·巾帼援疆行动竞价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大型会议服务 石榴花·巾帼援疆行动 新疆-和田 21.63 2024-07-04
2024年和田市民族团结模范赴京交流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民族团结模范赴京交流项目 新疆-和田 23.50 2024-07-03
民丰县2024年交流交往交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交流交往交融项目 新疆-和田 49.20 2024-07-02
墨玉县妇女联合会的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整体活动策划组织服务 服务市场项目 新疆-和田 21.63 2024-06-23
墨玉县妇女联合会关于活动策划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活动策划服务 服务市场 整体活动策划组织服务 新疆-和田 21.63 2024-06-23
民丰县2024年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项目-“石榴花·巾帼援疆”活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石榴花·巾帼援疆活动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项目 新疆-和田 18.40 2024-06-21
2024年策勒县爱国先进群众天津行活动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爱国先进群众天津行活动项目 新疆-和田 88.00 2024-06-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整体活动策划组织服务 服务市场项目 新疆-和田 39.00 2024-04-30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 2 - 2022-07-04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图书馆 4 4 132.40 2023-07-13
2 和田地区新玉歌舞团 1 1 49.14 2021-09-18
3 天津市旅游局 1 1 116.66 2015-12-24

新闻舆情

  • 天津青旅:社会责任勇担当

    11月12日,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迎来成立一周年纪念日。自去年由天津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团市委通过战略合作成功增资扩股改制后,一年来,天津青旅经历了新老体制的更替,通过品牌化战略形成了经营范围的全网络覆盖,在天津市民中建立了全新的品牌形象。 回顾天津青旅改制一年来的发展变化,这个走过27年发展历程的国有企业经过了改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青旅 2013-11-20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史树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旅游合同纠纷 (2021)津0110民初12471号 一、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东丽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树坤旅游费66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东丽营业部不足以履行第一项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史树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895元,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东丽营业部负担,其不足承担的,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25
郄金英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津0104民初6946号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郄金英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6615.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张敬茹、王金英等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旅游合同纠纷 (2019)津0104民初8530号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金英、张敬茹自费项目费用800元、司导服务费1600元,共计2400元; 二、驳回原告王金英、张敬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王金英、张敬茹承担24.25元,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25元,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英、张敬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08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陈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津0104执恢599号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恢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8-30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孟宪林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5)运执字第396号 驳回申请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于(2013)运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驳回申请人 2019-06-27
张敬茹、王金英等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旅游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民初3261号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19-06-20
徐学良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旅游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8814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学良49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学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学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4
王建军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津0101民初140号 一、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军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13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孟宪林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动产登记纠纷 (2018)冀0903民初3143号 被告孟宪林协助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坐落河北省沧州市,建筑面积124.57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孟宪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04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津0101民初7378号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01-03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井莲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津民申765号 驳回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8-07-30
焦世民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津0103民初6761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医疗费1046094.97元(已赔偿1045784.97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住院伙食补助费113800元(已赔偿45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营养费570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误工费26928.24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护理费225260元(已赔偿194400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残疾赔偿金244926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鉴定费1500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世民交通费5000元; 十、驳回原告焦世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2117.50元,由原告焦世民负担771.50元,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19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马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7)冀0903民初2968号 被告马玲腾退顺城二期组团1#1-402房屋给原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2-24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联营合同纠纷 (2017)津0101民初5408号之一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5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7-12-27
兰州龙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联营合同纠纷 (2017)津0101民初5408号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59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13元,由申请人兰州龙行天下国际旅行版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7-12-27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刘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津民申792号 驳回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7-12-20
孙淑琴与刘宗义、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津0116民初83396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淑琴支付医疗费12101.2元; 二、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更换眼镜的费用39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青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25
孙淑琴与刘宗义、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津0116民初84034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津A×××××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淑琴因交通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6798元、残疾赔偿金6820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津A×××××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885.72元、误工费96782元、护理费48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218元,合计107504.72元; 三、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340元、配置眼镜费用2600元,合计4940元。被告平安财险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后,扣除被告青旅公司先行垫付费用8329.66元,原告应退还被告青旅公司3389.6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青旅公司负担。被告青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0
刘建平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6)津0101民初2066号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因借名买房的补偿6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4-2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津02民终616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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