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童泽洋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3-06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童泽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龙湖联新、龙湖联新地产、重庆龙湖联新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Longhulian New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MA5UCYB1XU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000MA5UCYB1XU
- 组织机构代码 MA5UCYB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5009405138
- 登记机关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3
- 营业期限 2017-03-06~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于2017年03月06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及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房地产中介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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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0万元 | 100.00% |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万元 | 4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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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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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黑鹏 | 陈欣 | 2023-02-1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高巍 | 黑鹏 | 2022-03-3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崔恒忠 | 高巍 | 2021-11-1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 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 2018-02-11 |
地址变更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 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 2018-02-1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重庆市北部新区礼敬路44号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 2017-03-24 |
地址变更 | 重庆市北部新区礼敬路44号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 2017-03-24 |
地址变更 | 重庆市北部新区礼敬路44号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 2017-03-23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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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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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 | 023-6****108 | - | 71 |
赵鸿海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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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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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鹏 | 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经理 | - |
徐华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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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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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蔡家项目二期二组团S1号楼幼儿园精装修工程 | 中标公告 | 幼儿园精装修工程 | 重庆 | - |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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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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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曾敬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09财保133号 | 准予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15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廖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09财保102号 | 准予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15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代晓莉,张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09财保103号 | 准予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15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易炳东,高建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09财保104号 | 准予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15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赖倩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033号 | 一、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倩茜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 二、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代被告赖倩茜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归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所涉的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系统数据为准); 三、前述本息结清后,被告赖倩茜在十日内配合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X号宗地X-X号楼X-X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 四、被告赖倩茜在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或注销位于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X号宗地X-X号楼X-X房屋号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撤销或注销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并将该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五、被告赖倩茜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X号宗地X-X号楼X-房屋号房屋返还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80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09-11 |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21)渝0109民初5396号 | 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34元,减半收取490.67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8-31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高益饶卉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渝0109民初4351号 | 一、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益、饶卉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6日解除; 二、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代被告高益、饶卉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归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所涉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系统数据为准); 三、前述本息结清后,被告高益、饶卉在十日内配合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P分区P03-1/02号宗地2-19号楼1-2房屋(不动产权证坐落:北碚区锦林二路3号19幢1-2)的抵押权登记; 四、被告高益、饶卉在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或注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P分区P03-1/02号宗地2-19号楼1-2房屋(不动产权证坐落:北碚区锦林二路3号19幢1-2)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撤销或注销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并将该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五、驳回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20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07-23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5238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源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号(不动产权登记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锦林二路××号)的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源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注销该房屋的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并将该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60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13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邓新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5237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新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被告邓新华向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归还涉案房屋《个人购房借款/保证合同》中涉及的被告邓新华尚欠第三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第三人核准为准); 三、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被告邓新华向第三人归还借款及利息后,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保证合同》; 四、在判决一、二、三履行后,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邓新华立即配合原告解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号(不动产权登记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锦林二路××号)的房屋的抵押登记; 五、被告邓新华在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号(不动产权登记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锦林二路××号)的房屋登记在被告邓新华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注销该房屋的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并将该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999.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99.99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13 |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渝春伍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037号 | 一、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渝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 二、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代被告刘渝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的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系统数据为准); 三、前述本息结清后,被告刘渝春在十日内配合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号宗地X-XX号楼X-X房屋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 四、被告刘渝春在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或注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号宗地X-XX号楼X-X号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撤销或注销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并将该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五、驳回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6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64.8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04-21 |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11370号 | 准许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6.46元,减半收取8683.23元,由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2-03 |
王文澄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264号 | 驳回原告王文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27 |
刘晓英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242号 | 驳回原告刘晓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晓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7 |
冉小媛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238号 | 驳回原告冉小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冉小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7 |
张迪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311号 | 驳回原告张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17 |
米乐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315号 | 驳回原告米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米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17 |
黄德新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249号 | 一、被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黄德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P分区P02-2/02、P02-3/02号宗地x-x号楼x-x-x房屋的阳台楼板开裂处进行整改; 二、驳回原告黄德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德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7 |
李家林汪丹丹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286号 | 驳回原告李家林、汪丹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家林、汪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14 |
刘庆平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330号 | 驳回原告刘庆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庆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14 |
高晓红李晓明与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民初5300号 | 驳回原告李晓明、高晓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晓明、高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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