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叶凤奇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8-23
- 办公地址: 玉田县虹桥镇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叶凤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汇邦、唐山汇邦、汇邦食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Huibang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29666561365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65613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29000000674
- 登记机关 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7-12
- 营业期限 2007-08-23~2027-08-22
- 注册地址 玉田县虹桥镇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碳酸饮料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纯净水、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茶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碳酸饮料
- 公司简介 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饮品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的现代化企业,坐落在京、津、唐、金三角地带,地理位置优势、交通便利。 公司拥有国内创新的全自动生产线和完善的产品检验设备,采用创新的无菌净化车间、技术、工艺配方及严格的经营管理体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所生产的产品口味纯正、自然保健,远销各省市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享有很高的声誉,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公司主要生产果汁果肉饮料、碳酸饮料、纯净水、茶饮料、奶饮料等几大系列上百个品种。本公司生产的饮料保持天然、绿色,长期饮用,有益身体健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汇邦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准则,以“诚信为本,创新为魂”为经营理念,采用创新的生产技术、好的服务、合理的价格,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公司总经理携全体员工竭诚欢迎各位同仁志士、新老朋友来我公司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共同开创饮品事业美好的明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叶凤奇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付金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付金良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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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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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果味维生素饮料;苹果醋饮料】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果味维生素饮料;苹果醋饮料】制造、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苹果醋饮料】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果味维生素饮料;苹果醋饮料】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06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7年8月23日 至 2017年8月22日 | 2007年8月23日 至 2027年8月22日 | 2017-06-06 |
经营期限 | 2007年8月23日 至 2017年8月22日 | 2007年8月23日 至 2027年8月22日 | 2017-06-06 |
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耿云海 *** 备案手机:*** | 2016-08-16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刘玉仙*** | 2016-08-16 |
经营范围变更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苹果醋饮料】(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制造、销售。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苹果醋饮料】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8-16 |
股东信息变更 | 付金良;叶凤奇; | 付金艳;叶凤奇; | 2014-11-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付金良[退出] | 付金艳[新增] | 2014-11-10 |
投资人变更 | 付金良;[退出]叶凤奇; | 付金艳;[新增]叶凤奇; | 2014-11-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1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付金良 | 付金艳 | 2014-11-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饮料【1、碳酸饮料(汽水)类:果味型、可乐型碳酸饮料。2、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包装橙汁饮料;果汁饮料。3、其他饮料类】(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饮料;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茶味饮料、苹果醋饮料】(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制造、销售。 | 2014-10-23 |
经营范围变更 | 饮料【1、碳酸饮料(汽水)类:果味型、可乐型碳酸饮料。2、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包装橙汁饮料;果汁饮料。3、其他的饮料类:果味饮料(添加果粒)】(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制造、销售。 | 饮料【1、碳酸饮料(汽水)类:果味型、可乐型碳酸饮料。2、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包装橙汁饮料;果汁饮料。3、其他饮料类】(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30 |
其他变更 |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饮料类](有效期至2011年9月29日)制造、销售。 | 饮料【1、碳酸饮料(汽水)类:果味型、可乐型碳酸饮料。2、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包装橙汁饮料;果汁饮料。3、其他的饮料类:果味饮料(添加果粒)】(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制造、销售。 | 2012-04-13 |
地址变更 | 玉田县玉田镇南关村南 | 玉田县虹桥镇工业园区 | 2011-04-28 |
其他事项备案 | 果汁、果味、碳酸、茶、含乳、蛋白饮料、纯净水制造、销售 |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饮料类](有效期至2011年9月29日) | 201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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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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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93****401 | - | - | - | 84 |
叶** | - | 1393****401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 | 1393****401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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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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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叶凤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冀0229民初524号 | 一、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5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273330.36元;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债权转让款500万元付清之日止)。被告唐山益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叶凤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1061800000625D03)项下抵押财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款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46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35元,由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被告唐山益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叶凤奇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与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市益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229民初1658号 | 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9 |
王涛、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523执1589号 |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50×××32账户存款12234.00元(实际控制金额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27 |
王涛、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523执1589号之一 |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27 |
王涛与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叶凤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523民初964号 | 一、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涛货款121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2 |
张某与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叶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221民初199号 | 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叶某1、叶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货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7.4%支付从2017年11月13日起至结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60元,由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叶某1、叶某2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与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唐山海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冀0229民初4732号 | 一、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85551.17元、本金罚息174652.5元、利息罚息2717.33元,并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唐山海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叶凤奇、付金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如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有权就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处理设备1套、冷热缸4台、配料罐2台、化糖锅1台、均质机1台、剪切罐1台、板式换热器1台、储料罐4台、超高温瞬时灭菌机1台、常压灌装机1套、罐封二合一机组1套、等压灌装机组1套、全自动冲、灌、封等压三合一机1套、全自动热收缩包装机2套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限度内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40元,由被告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唐山海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叶凤奇、付金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31 |
李建成、张艳会与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唐民四终字第8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元,由上诉人唐山汇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上诉人 | 201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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