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冯正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5-30
- 办公地址: 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方路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5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7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正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方经纬、常熟东方经纬、东方经纬编织造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shu Dongfang Warp & Weft Knit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17287189202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17287189202
- 组织机构代码 7287189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1000038470
- 登记机关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05-26
- 营业期限 2001-05-30~
- 注册地址 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方路1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加工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地毯、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
- 公司简介 Changshu Dongfang has been focusing on the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 of polyester flannel fabric and flannel cationic jacquard fabric for more than a year, and we can meet customers' demands for products and services in all directions.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顾全保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10.00% |
冯英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30.00% |
冯正明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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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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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经纬编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地毯制造、加工、销售;服饰面料、服装辅料、服装、化纤原料销售;化纤丝加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纬编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地毯制造、加工、销售;服饰面料、服装辅料、服装、化纤原料销售;化纤丝加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纬编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地毯制造、加工、销售;服饰面料、服装辅料、服装、化纤原料销售;化纤丝加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纬编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地毯制造、加工、销售;服饰面料、服装辅料、服装、化纤原料销售;化纤丝加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6-03 |
地址变更 | 常熟市练塘镇沙洞公路9号(鸳鸯桥) | 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东方路12号 | 2019-04-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纬编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地毯制造、加工、销售;服饰面料、服装辅料、服装、化纤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纬编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地毯制造、加工、销售;服饰面料、服装辅料、服装、化纤原料销售;化纤丝加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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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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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海关 | 3214960039 | 2002-01-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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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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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 | 1390****939 | - | - | - | 81 |
郑** | - | 1391****950 | - | - | - | 84 |
0512-52737618 | - | - | - | 0512-5****618 | - | 72 |
联系人共 3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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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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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明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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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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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蔡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623执1373号 | 一、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若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30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闫占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638执415号 | 中止(2016)冀0638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20-07-01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623民初3303号 | 一、被告蔡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 二、被告蔡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蔡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原告 | 2019-05-22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君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408号 |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君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2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816元,由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9-20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洪娇娇、洪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684民初6461号 | 一、被告洪娇娇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550元。 二、被告洪娇娇支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18555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洪强在与被告洪娇娇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洪娇娇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洪正兰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903元。 五、被告洪正兰支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5903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第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洪娇娇、洪强、洪正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合计人民币4106元,由被告洪娇娇、洪强负担人民币3292元,被告洪正兰负担人民币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4772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原告 | 2018-03-09 |
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1民初9832号 | 准许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6-11-08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1执494号 |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尚商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6-09-27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88号 | 被告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8412.0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9元,由被告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16-08-22 |
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638民初427号 | 被告闫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欠款10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7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熟尚商初字第0171号 | 被告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8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5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16-01-22 |
苏州呈祥染整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熟尚商初字第0215号 | 准予原告苏州呈祥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7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诉讼费8567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6-01-18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嘉兴谊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嘉善执民字第545号 | 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5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09-24 |
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嘉兴谊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嘉善商初字第658号 | 被告嘉兴谊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16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51元,由被告嘉兴谊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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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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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SA19Q42017R1M | 2019-05-29 | 2022-04-1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SA16Q22006R0M | 2016-04-21 | 2018-09-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SA18Q43296R0M | 2016-04-21 | 2019-04-2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Q130554R2 | 2013-05-03 | 2016-05-0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Q100501R1 | 2010-05-28 | 2013-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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