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吕春华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4-03-26
- 办公地址: 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4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吕春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名众、名众集团、名众控股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0万元
- 英文名 Mingzhong Holding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000758138716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38716
- 曾用名 名众(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名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000007953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日期 2016-06-30
- 营业期限 2004-03-26~2034-03-26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401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天津名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金钟产业园区,于2004年03月26日在天津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针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批发兼零售;室内外装饰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7人,我公司属于天津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书林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周旭成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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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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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600.00 | 2020-06-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王书林; | 姓名:吕春华; | 2016-06-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书林 | 吕春华 | 2016-06-30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王书林; | 姓名:吕春华; | 2016-06-30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证件名称:身份证;姓名:王书林; | 证件名称:其他;姓名:吕春华; | 2016-06-30 |
地址变更 | 大营门工商所 | - | 2014-07-24 |
工商所变更 | 大营门工商所 | 空 | 2014-07-24 |
名称变更变更 | 名众(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7-24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大营门工商所 | - | 2014-07-24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0 | 100000.00 | 2014-07-24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03-20 |
其他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本投资服务 | 2014-03-20 |
地址变更 | 大营门工商所 | - | 2014-03-20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大营门工商所 | 空 | 2014-03-20 |
名称变更 | 天津名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名众(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3-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屋销售;房屋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针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钢材、半导体材料、照明器材、光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光电线缆、焦炭批发兼零售;室内外装饰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房屋销售;房屋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针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钢材、半导体材料、照明器材、光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光电线缆、焦炭批发兼零售;室内外装饰服务;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3-20 |
行业代码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本投资服务 | 2014-03-20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大营门工商所 | - | 2014-03-20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东丽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金钟产业园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东丽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河西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40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3-11-01;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河西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5-10-31; | 2013-12-09 |
邮政编码变更 | 300300 | 300204 | 2013-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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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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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王** | 总经理,经理 | - | - | 022-2****158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in*****ngzhong.com.cn | 022-2****999 | - | 73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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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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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林 | 总经理,经理 | - |
吕春华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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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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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林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京03执367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林、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七千五百八十七万二千八百二十三元三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林、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以七千三百五十七万一千二百元二角三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林、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林、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书林、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17 |
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旭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京03民初478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1201111010300170000,房地产权证号:×××,使用权面积20811.4平方米)及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名众广场1/2号楼,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津国土房售许字号,销售面积35621.18平方米;项目名称:号楼,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销售面积13392.97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名众(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名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对应出资额2000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书林持有的天津众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对应出资额5880万元); 四、冻结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天津银行华丰支行,账号:×××);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六千一百二十六万六千七百四十元七角。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6-05 |
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旭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京03民初478号 | 一、被告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8545603.05元(截止2018年5月14日)及违约金(以15506714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书林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的153401817.63元(截止2018年5月14日)及违约金(以1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书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241900.11元,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书林就该笔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书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平潭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134元,由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王书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王书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08 |
天津麦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名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津0101民初2354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名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麦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65777.88元(截至2014年12月20日)及自2014年12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祝滢、周旭成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34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名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祝滢、周旭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与原告天津麦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09 |
天津麦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泽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津0101民初2768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泽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麦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65777.88元(截至2014年12月20日)及自2014年12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郑法友、祝滢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34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泽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郑法友、祝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与原告天津麦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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