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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何鲲鹏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4-17
  • 办公地址: 成都双流东升街道南河路3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鲲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双流兴大业、兴大业、兴大业化工、双流兴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u Shuangliu Xingdaye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6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22686339374Q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22686339374Q
  • 组织机构代码 686339374
  • 曾用名 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22000044378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26
  • 营业期限 2009-04-17~
  • 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河路30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合成材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树脂、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清洁剂、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专业树脂生产企业。该公司成立于1986年,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中,已有一系列优质而稳定的树脂系列产品适用于鞋厂、鞋材厂、箱包手袋厂、沙发厂等。树脂产品系列有,无三苯环保PU胶、接枝胶、万能胶、处理剂、生/粉胶、喷胶、固化剂、清洁剂等品种。 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符浩 自然人股东 - 98.00%
康乃馨 自然人股东 - 2.00%
周家惠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符浩 出资 50万人民币; 符浩 出资 49万人民币;康乃馨 出资 1万人民币; 2022-05-26
章程变更 - 2022-05-2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2-05-26
章程变更 - 2021-08-05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含易燃溶剂的制品(闭杯闪点≤60℃)150吨/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4日);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皮革制品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8-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何鲲鹏,监事;叶玖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何鲲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符浩,监事; 2019-09-02
负责人变更 叶玖凤 何鲲鹏 2019-09-02
主要人员变更 何鲲鹏,监事;叶玖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何鲲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符浩,监事; 2019-09-02
负责人变更 符浩 叶玖凤 2019-05-27
主要人员变更 符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鲲鹏,监事; 何鲲鹏,监事;叶玖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05-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符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鲲鹏,监事; 何鲲鹏,监事;叶玖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05-27
股东信息变更 生产、批发及零售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聚氨酯粘合剂、氯丁酚醛胶粘剂、橡胶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批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批发及零售含易燃溶剂的制品(闭杯闪点≤60℃)150吨/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4日);批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17
住所变更 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27座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河路301号 2018-10-17
投资人变更 生产、批发及零售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聚氨酯粘合剂、氯丁酚醛胶粘剂、橡胶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批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批发及零售含易燃溶剂的制品(闭杯闪点≤60℃)150吨/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4日);批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17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批发及零售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聚氨酯粘合剂、氯丁酚醛胶粘剂、橡胶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批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批发及零售含易燃溶剂的制品闭杯闪点≤60℃150吨/年(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4日);批发及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皮革及其制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者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17
地址变更 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27座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河路301号 2018-10-17
主要人员变更 / 何鲲鹏,监事 2017-06-14
章程变更 - 何鲲鹏,监事 2017-06-14
投资人变更 周家惠;符浩; 符浩; 2017-06-14
企业类型变更 1130 1151 2017-06-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85738628 - - - 8****628、028-8****628 - 72
符** 监事,销售部总经理 1598****776 - 028-8****628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90****405 11*****.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鲲鹏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际华股份2023年胶布鞋类产品生产材料公开招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胶布鞋类产品生产材料 湖南-湘西 - 2023-02-27
际华股份2023年胶布鞋类产品生产材料公开招标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胶布鞋类产品生产材料 湖南-湘西 - 2023-02-24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吉首橡胶厂 1 1 - 2023-02-27
2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23-02-2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郭英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执4522号 - 申请执行人 2022-04-13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民初3996号 一、被告郭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被告的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郭英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06-30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民初3998号 一、被告陈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96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5969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被告的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被告陈文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06-30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辛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民初3997号 一、被告王辛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664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664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被告的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王辛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06-30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民初1789号 准许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1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1-04-28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天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执87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3-31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116民初5018号 - 原告 2020-10-23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16民初5278号 准许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 2019-08-19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荣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16执691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1-09
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荣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16民初7728号 一、被告李荣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货款6704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的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欠付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89元,由原告成都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9元,被告李荣霞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04
原告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16民初8491号 一、被告李红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4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7484.5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原告双流兴大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被告李红华负担1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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