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杰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6-25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金江大道18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Supercase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4
技术专家
13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4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6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杰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supercase、广州超群、超群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30.00万元
- 英文名 SuperCase Enterprise Co., Ltd.
- 参保人数 190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136915189086
-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0691518908
- 组织机构代码 6915189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034156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07
- 营业期限 2009-06-25~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江大道419号之一二楼、三楼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制品制造->皮箱、包(袋)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手机支架、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电商零售->批发业->服装批发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劲 | 自然人股东 | 900.00万元 | 10.00% |
张福建 | 自然人股东 | 900.00万元 | 10.00% |
张福国 | 自然人股东 | 900.00万元 | 10.00% |
张福勇 | 自然人股东 | 900.00万元 | 10.00% |
张杰 | 自然人股东 | 5400.00万元 | 60.00%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 | 皮箱、包(袋)制造;皮鞋制造;其他制鞋业;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纺织面料鞋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塑料保护膜制造;服饰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箱、包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工艺品批发;技术进出口;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民间工艺品制造;服装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工艺美术品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箱、包零售;电子产品批发;鞋帽批发;塑料制品批发 | 皮革制品制造;箱包制造;服装制造;服饰制造;羽毛(绒)及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鞋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羽毛(绒)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2024-08-07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12-0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12-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劲,张杰 | 张福建,张杰,张福勇,李劲,张福国 | 2022-12-06 |
股东变更 | 李劲,张杰 | 张福建,张杰,张福勇,李劲,张福国 | 2022-12-06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12-06 |
认缴出资数额 | - | 认缴出资数额备案 | 2022-12-0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2-22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02-22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金江大道18号二层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江大道419号之一二楼、三楼 | 2021-03-05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6-06-23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3-29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张玉萍 | 2016-03-29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3-29 |
换照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3-29 |
共 16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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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 | - | 1382****742 | *****percase.net | 020-3****888 | - | 85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 | - | - | finan*****percase.net | 3****888 | - | 74 |
联系人共 2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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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杰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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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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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胡启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784执恢87-1号 | 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30 |
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小斌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 | (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06号 |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16-07-15 |
邱丽英与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5民五初1359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359号 | 准许原告邱丽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邱丽英负担 | 被告 | 2016-03-31 |
邱丽英与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9-01 |
邱丽英与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99号 | 一、被告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丽英支付工资差额6559.16元; 二、被告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丽英支付护理费6406.67元; 三、被告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丽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38元; 四、驳回原告邱丽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15-08-10 |
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启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鹤法执字1368号 | 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36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5-01-15 |
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53号 | 一、被告胡启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952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额9527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超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启辉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4-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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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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