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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林孔群
  • 注册资本: 11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6-08
  • 办公地址: 门源县浩门镇影院路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孔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浪力克铜业、门源浪力克、浪力克
  • 注册资本 11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MengYuan Langlike Cop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2221698520357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85203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2221100000855
  • 登记机关 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4
  • 营业期限 2010-06-08~2030-06-07
  • 注册地址 门源县浩门镇影院路5号
  • 国标行业 采矿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铜矿采选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
  • 公司简介 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门源县浩门镇影院路5号,于2010年06月08日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1,8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工程机械、润滑油、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农副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贸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海北铜冶炼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林孔群 自然人股东 - 51.00%
刘建民 自然人股东 -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润滑油、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1-06
经营范围变更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润滑油、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1-06
其他事项备案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润滑油、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1-06
经营范围变更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 铜矿采选及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润滑油、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1-05
其他事项备案 林孔群:*%;刘建民:*%; 刘建民:*%;林孔群:*%; 2014-03-05
股东信息变更 林孔群:*%;刘建民:*%; 刘建民:*%;林孔群:*%; 2014-03-0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3-05
其他变更 2000 11800.000000 2014-03-05
其他事项备案 2000 11800.000000 2014-03-0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3-04
其他事项备案 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 刘建民:*%;林孔群:*%; 2013-05-15
其他事项备案 张茂荣 林孔群 2013-03-18
其他事项备案 陶兆王 张茂荣 2012-11-2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西海海关 630396001B 2015-08-2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9618665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2023 - - llkty5203*****3.com 0970-****665 - 74
09708618665 - - - - - 70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孔群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2)青0104民初4083号 本案按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9-1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青02执74号之一 终结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 2021-12-15
杨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青2221执5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 2021-11-11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青22执恢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9-09
青海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1)青22执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青海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8-23
王春峰与杨华、许家瑞等劳动争议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0)青2221执60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4-11
杨某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0)青2221民初1094号 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劳动工资合计为3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09
何龙华、何洪斌等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青2221民初594号 驳回原告何龙华、何洪斌、宋维东、程金文、于志浩、吴云亮、金日湧、谷和俊、程金燕、程祖新、王华、陈永江、候吉青、程生明、韩军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38元,减半收取12638元,由原告何龙华等十五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09
杨某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青2221民初867号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被告 2020-08-03
张某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青2221执6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7-17
王春峰、杨华等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青2221民初31号 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峰、杨华、许家瑞、胡海洋、俞燕君、尹利明、方友林、章国芬、俞存平、穷达、夏为刚、刘建民、韩雪飞、俞春天、冯超、窦存莲、王玉娟、孔庆普、陈永江、马启花、扎西顿珠、朱国军、刘艳民、李盈泽、王贵山、王亚利工人工资共计510777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13
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0104执1040号 终结(2020)辽0104执10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6-23
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104民初4134号 一、被告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9万元; 二、被告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90元,保全费4320元,由被告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3
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104民初10539号 一、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货款1240000元; 二、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15
青海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青22民初16号 一、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06661.43元; 二、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439639.43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以10106661.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5077.81元,由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07
西宁春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7)青01民初35号 一、被告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宁春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8月16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陈仁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陈仁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015元由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陈仁来承担39011元,原告西宁春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3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03
张某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青2221民初1435号 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水泥款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104执保223号 对被保全人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全人 2019-12-13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青海申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青01执77号之一 终结(2016)青01民初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9-10-14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青海申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8)青01民初61号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申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方琴银行账户内8710265.9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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