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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高蓬飞
  • 注册资本: 3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6-18
  • 办公地址: 偃师市工业区北环路中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蓬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赛阳硅业、赛阳、洛阳赛阳
  • 注册资本 3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500.00万元
  • 英文名 Luoyang Saiyang Silicon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381676720817R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381676720817R
  • 组织机构代码 6767208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381110010556
  • 登记机关 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24
  • 营业期限 2008-06-18~2028-06-17
  • 注册地址 偃师市工业区北环路中段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
  • 公司简介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注册于偃师市北环路中段,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占地面积284亩。由上海真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公司是以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以生产电子级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一体的产业化基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飞龙 - - 0.00%
高蓬飞 自然人股东 - 100.00%
牛竹兰 - - 0.50%
温建萍 - - 0.50%
李祥法 - - 100.00%
李国 - - 20.00%
姚振平 - - 0.00%
上海超日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00.00%
上海真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丁聚波 - - 20.00%
丁丽霞 -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李祥法 高蓬飞 2020-06-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祥法、张玲巧 张玲巧、高蓬飞 2020-06-02
投资人变更 李祥法:100%; 高蓬飞:100%; 2020-06-02
联络人员变更 李祥法 高蓬飞 2020-06-02
股东信息变更 李祥法:100%; 高蓬飞:100%; 2020-06-02
联络员备案 李祥法 高蓬飞 2020-06-02
负责人变更 李祥法 高蓬飞 2020-06-02
主要人员变更 李祥法、张玲巧 张玲巧、高蓬飞 2020-06-02
投资人变更 李祥法:100%; 高蓬飞:100%; 2020-06-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祥法[退出]张玲巧 张玲巧高蓬飞[新增 2020-06-02
负责人变更 高飞龙 李祥法 2019-02-12
联络人员变更 李祥法 2019-02-12
投资人变更 高飞龙; 李祥法:100%; 2019-02-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高飞龙、高献 李祥法、张玲巧 2019-02-12
其他变更 - 李祥法 2019-02-12
联络人员变更 - 李祥法 2019-02-12
其他事项备案 - 李祥法 2019-02-12
主要人员变更 高飞龙、高献 李祥法、张玲巧 2019-02-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高飞龙[退出]高献[退出 李祥法[新增]张玲巧[新增 2019-02-12
股东信息变更 高飞龙; 李祥法:100%; 2019-02-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83****366 1739728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27712054*****.com 0379-6****757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1803****387 27712054*****.com - - 86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4000.00 并购 协鑫集成 2011-02-24
4000.00 被收购 协鑫集成 2011-02-2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睿能(四平)北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5547号 驳回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1-12-02
睿能(四平)北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民初357-1号 驳回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3
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381执303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24
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0)豫0381执恢18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告 2020-12-01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豫0381执97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0-11-30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与李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381民初2991号 准许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 2020-07-14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381执813号 本院(2019)豫0381执8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1-22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睿能(四方)北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381执恢9号 终结本院(2019)豫038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1-02
何士来、熊章银等与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豫0702民初120号 一、陈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何士来、熊章银工程款896830元,并自201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968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息; 二、陈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何士来、熊章银保证金110000元,并自201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息; 三、驳回何士来、熊章银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0元,由何士来、熊章银负担4155元,由陈安文负担1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7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排除妨害纠纷 (2018)豫0381民初3613号 准许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 2019-12-24
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381执1419号 本院(2018)豫0381执14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18-12-30
北京鼎汉通技术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81执83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18-12-30
北京中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81执893号 终结本院(2017)豫0381执8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30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81执1208号 终结本院(2017)豫0381执1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2-30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健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8)豫0381民初544号 一、解除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健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河南省健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89480元,反诉费33536元,合计123016元由原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承担89480元,被告河南省健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3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30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睿能(四平)北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81执1456号 终结(2017)豫0381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2-30
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姚振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7)豫0381民初3658号 一、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02829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27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63元,由原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7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29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与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81民初3700号 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货款16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9380元,由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3
何士来、熊章银等与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豫0702民初1412号 一、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何士来、熊章银另工款12970元,并自2011年1月6日以12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息。 二、陈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何士来保证金10000元,并自2011年1月6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息。 三、陈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熊章银保证金100000元,并自2011年1月6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息。 四、驳回何士来、熊章银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0元,由何士来、熊章银承担14229元,由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69元,由陈安文承担1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19
何士来、熊章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豫07民终1884号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何士来、熊章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4元,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被上诉人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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