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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小马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7-25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小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锦江尚公馆水韵、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4MA63Q9QB2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3Q9QB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4000621822
  • 登记机关 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23
  • 营业期限 2018-07-25~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自助餐、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尚公馆.水韵是一所集客房、餐饮、温泉、娱乐、川西京派徽派古建筑四合院于一体的综合性高端温泉会所,由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其占地面积约30000平方米,坐落于天府之国成都市,毗邻塔子山公园,距离成都东客站仅1.9公里,火车南站仅5.5公里,双流机场仅18公里,交通便利。公司以客为尊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基础以质量为生存的经营理念,打造的西南首家大型水文化艺术生活中心。 尚公馆.水韵拥有多个室内外特色温泉池、客房、养身spa、桑拿、洗浴、干湿蒸房、盐浴、药浴、地热床、按摩、足疗、搓澡、健身房、游泳馆、台球、书吧、极速网吧、儿童乐园等。 此外,尚公馆.水韵还着力打造川西独特风情四合院,独家私房菜,自助餐,风情酒吧,KTV,茶坊,独立私人影院、VR体验、大型商务会议室。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立娟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10.00%
李小马 自然人股东 160.00万元 80.00%
李士奇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3-10-23
负责人变更 贾志圣 李小马 2022-10-11
主要人员变更 贾志圣 李小马 2022-10-11
负责人变更 李小马 贾志圣 2022-09-27
主要人员变更 李小马 贾志圣 2022-09-2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1-09-03
章程变更 - 2021-09-03
经营范围变更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烟房屋租赁;物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食品售;性演出(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健身休闲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9-03
地址变更 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78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2019-04-23
住所变更 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78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2019-04-23
股东信息变更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烟;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9-05
经营范围变更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烟;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9-05
投资人变更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烟;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9-05
投资人变更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酒店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健身服务;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烟;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9-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贾志圣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503****899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309****899 *****c.net - - 86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小马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尚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104执5590号 - - 2021-03-09
赵仪与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联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川0104民初7524号之一 准许原告赵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仪负担 被告 2020-11-30
深圳春田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川0104民初2796号 被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春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2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被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15
成都市吉祥浩瑞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104民初2239号 一、被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吉祥浩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357282.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57282.7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吉祥浩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6元,由被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09
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川0104民初186号 一、被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尚公馆水韵温泉酒店空调销售及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两台美的中央空调主板的安装,以使空调能正常使用; 二、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4元、保全费2045元,合计4979元,由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79元,被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02
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04民初13303号 一、被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14725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414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价款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6元,保全费4036元,由被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1
锦江区伊丽佳宝食品经营部与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04民初13739号之一 准许原告锦江区伊丽佳宝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6元、保全费2856元,共计7032元,由原告锦江区伊丽佳宝食品经营部负担 被告 2020-05-14
成都美高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9)川0104民初4626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美高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美高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1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美高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4元,保全费2777元,共计6471元,其中30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美高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4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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