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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哈帝美食有限公司

  • 法人: 黄文鉴(HWANG JOHN WEN JANG)
  • 注册资本: 244.4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1993-10-13
  • 办公地址: 上海中山西路800弄57号9E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文鉴(HWANG JOHN WEN JANG)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哈帝、哈帝美食、哈帝、上海哈帝阀门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244.40万元
  • 实缴资本 244.4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Hadi Delicac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60723871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062393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局
  • 核准日期 2015-01-12
  • 营业期限 1993-10-13~2017-10-12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新环路13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音乐餐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
  • 公司简介 上海哈帝美食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新环路13号,于1993年10月13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7(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餐饮企业管理,小吃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餐厅酒楼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美国纽约大宏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 93.09%
上海惠金实业公司 企业法人 - 6.91%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分支机构经营小吃店】,(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餐饮企业管理(餐饮业务除外),小吃店(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2-06-12
负责人变更 黄文鉴 黄文鉴(HWANG JOHN WEN JANG) 2009-09-28
期限变更 1993-10-13~2009-10-12 1993-10-13~2017-10-12 2009-06-17
其他变更 - 2009-06-17~2017-10-12 2009-06-17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卡拉OK助兴娱乐),音乐餐厅,美食小吃,自助快餐,面包,中西糕点,调味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分支机构经营小吃店】,(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7-07-12
地址变更 上海市宝山区横沙乡新环路13号 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新环路13号 2006-03-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蓓莉;周兆满;黄文村;邱新发黄文堂;杨祖辉 陆云良;周兆满;黄文村;邱新发黄文堂;杨祖辉 2002-09-03
地址变更 上海市北苏州路970号3002室 上海市宝山区横沙乡新环路13号 2002-09-0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2002-09-03
期限变更 1993-10-13~2001-10-12 1993-10-13~2009-10-12 2001-09-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忻可坊;朱凤石;王永兴;周兆满;黄文村;邱新发黄文堂;杨祖辉 刘蓓莉;周兆满;黄文村;邱新发黄文堂;杨祖辉 2001-09-20
地址变更 上海市北苏州路970号1006室 上海市北苏州路970号3002室 2001-09-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日明,忻可坊 黄文村杨祖辉丁辉;周兆满;忻可坊;周日明 1998-09-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祖辉 副董事长 - - - - 79
蔡克萍 副总经理 - - - - 79
- - - - 021-5****964 - 71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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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祖辉 副董事长 -
蔡克萍 副总经理 -
邱新发 董事 -
周兆满 董事 -
陆云良 董事 -
黄文村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华玉与上海哈帝美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230民初11号 一、被告上海哈帝美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玉货款219853元; 二、被告上海哈帝美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玉逾期付款利息(以219853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被告上海哈帝美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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