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许耀秦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12-19
- 办公地址: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村西塘自然村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三宝香业SANBAO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耀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佛星三宝香业、佛星三宝、厦门佛星三宝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men Full Scent Incens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13155325301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553253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13100000392
- 登记机关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08
- 营业期限 2005-12-19~
- 注册地址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村西塘自然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日用杂品制造->其他日用杂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檀香、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创办于1994年,致力于佛香、卫生香、薰香以及递延产品的开发,经过十几年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拥有【奇芬薰香】、【奇丽工艺】、【艺嘉进出口】、【千福香料】、【汇达盛日化】、【银塔茶叶】、【佛星国际】等七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化企业,员工总数500多人,专科以上*38人,*技术工人占员工总数的60%,总资产3500多万元,2007年总销售额7000多万元。公司配备卫生香、陶瓷实验室,并获得集美大学等相关院校的技术支持,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质量协会、厦门市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福建省《质量管理》杂志社等多家社会团体的会员、理事单位。多次被评为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翔安区纳税大户、翔安区农业产业化*企业、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三宝】商标被评为厦门市商标、福建省商标、海峡西岸具影响力佛事*。公司崇尚“认真、及时、善意、长远”的管理思想,推行“品质、服务优先、客户至上、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大胆开拓,不断*,勇于引导行业潮流,竭诚为国内外广大经销商、消费者提供更新、更*的产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许耀秦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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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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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许耀秦,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政治面貌:,任职起始日期:,民族:汉族,任职截止日期:,职务产生方式:选举,法定代表人标志:1,任命单位: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公务员标志:2,变更标志:,国籍:中国姓名:杨琼钗,性别:女性,职务:监事,政治面貌:,任职起始日期:,民族:汉族,任职截止日期:,职务产生方式:选举,法定代表人标志:2,任命单位:股东会,公务员标志:2,变更标志:,国籍:中国 | 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许耀秦,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政治面貌:,任职起始日期:,民族:汉族,任职截止日期:,职务产生方式:委派,法定代表人标志:1,任命单位:股东,公务员标志:2,变更标志:,国籍:中国姓名:方仁婴,性别:男性,职务:监事,政治面貌:,任职起始日期:,民族:汉族,任职截止日期:,职务产生方式:委派,法定代表人标志:2,任命单位:股东,公务员标志:2,变更标志:,国籍:中国 | 2015-09-15 |
其他变更 | 工商登记联络人:性别:女性,备案日期:20140425,邮政编码:361101,姓名:蒋梅红, | 工商登记联络人:性别:男性,备案日期:20140425,邮政编码:361101,姓名:许耀秦, | 2015-09-15 |
经营范围变更 | 股权转让信息:转让日期:20130924,转让额所占投资比:15.0,转让额:12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转让人:许金锭,受让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让日期:20130924,转让额所占投资比:10.0,转让额:8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转让人:许金锭,受让人:杨琼钗转让日期:20130924,转让额所占投资比:75.0,转让额:60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转让人:许耀秦,受让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删除】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杨琼钗,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额:15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30912,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删除】投资人类型: 企业法人,投资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350.0,实缴出资额:135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90.0,出资时间:20130912,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 | 股权转让信息:转让日期:20130924,转让额所占投资比:15.0,转让额:12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转让人:许金锭,受让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让日期:20130924,转让额所占投资比:10.0,转让额:8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转让人:许金锭,受让人:杨琼钗转让日期:20130924,转让额所占投资比:75.0,转让额:60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转让人:许耀秦,受让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增】转让日期:,转让额所占投资比:10.0,转让额:15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转让人:杨琼钗,受让人:许耀秦【新增】转让日期:,转让额所占投资比:90.0,转让额:135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受让人证照类型:,转让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受让人:许耀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及出资信息:【新增】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许耀秦,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500.0,实缴出资额:150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0,出资时间:20130912,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 | 2015-09-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9-15 |
其他变更 | 工商登记联络人:. | 工商登记联络人:【新增】性别:女性,备案日期:,邮政编码:361101,姓名:蒋梅红, | 2014-04-25 |
章程变更 | 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许金锭,性别:男性,职务:监事,政治面貌:,任职起始日期:,民族:汉族,任职截止日期:,职务产生方式:选举,法定代表人标志:2,任命单位:股东会,公务员标志:2,变更标志:,国籍:中国. | 主要人员信息:姓名:杨琼钗,性别:女性,职务:监事,政治面貌:,任职起始日期:,民族:汉族,任职截止日期:,职务产生方式:选举,法定代表人标志:2,任命单位:股东会,公务员标志:2,变更标志:,国籍:中国. | 2013-09-24 |
经营范围变更 | 股权转让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删除】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许耀秦,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600.0,实缴出资额:6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比例:75.0,出资时间:20090415,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删除】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许金锭,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200.0,实缴出资额:20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25.0,出资时间:20090415,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许可信息:. | 股权转让信息:【新增】转让日期:,转让额所占投资比:,转让额:12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转让人:,受让人:【新增】转让日期:,转让额所占投资比:,转让额:8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转让人:,受让人:【新增】转让日期:,转让额所占投资比:,转让额:600.0,币种:,'受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身份标识:,转让类型:购买,受让人身份标识:,转让人转让人证照号码:,转让人转让人证照类型:,受让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转让人:,受让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投资人及出资信息:【新增】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杨琼钗,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50.0,实缴出资额:15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30912,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新增】投资人类型: 企业法人,投资人: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350.0,实缴出资额:135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90.0,出资时间:20130912,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许可信息: | 2013-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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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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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海关 | 3502969118 | 2008-02-2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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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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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332****328 | - | - | - | 84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杨** | - | - | mast*****llscent.cn | 0592-****002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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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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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桔、许文化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1)闽02民终23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许文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9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香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许耀秦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闽0206财保144号 | 冻结厦门香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林大黑银行存款6633011.13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12-09 |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许耀秦、杨琼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203民初9528号 | 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0-12-03 |
戴玉凤与许耀秦、杨琼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闽0583民初397号 | 本案按戴玉凤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1-20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香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206执488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21 |
许金锭与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闽0213民初3324号 | 一、被告许耀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许金锭偿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均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许耀秦向原告许金锭偿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耀秦追偿; 如果被告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6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6840元,由被告许耀秦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险纠纷 | (2018)闽0206执266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厦门中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3执3797号之一 | 对本院(2018)闽0503执37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1-09 |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许耀秦、杨琼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闽0212民初4304号 | 一、被告许耀秦、杨琼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代偿款人民币315952.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6元,由被告许耀秦、杨琼钗负担,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许耀秦、杨琼钗负担,该款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已先行垫付,由被告许耀秦、杨琼钗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09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厦门中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3民初1931号 | 一、厦门中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偿还编号HT935050101211612000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复利合计227854.32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HT935050101211612000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厦门中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偿还编号HT9350501012117060005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复利合计240029.68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HT9350501012117060005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许耀秦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中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07元,减半收取计42303.50元,由厦门中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许耀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3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7)闽0206民初5917号 | 一、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货款136万元; 二、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9元,由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负担850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0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7)闽0206民初591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2-02 |
梁乙奋、吕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5民终695号 | 本案按上诉人梁乙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30 |
吕秋阳、许耀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83执3364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29 |
戴玉凤与许耀秦、杨琼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583民初1997号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21 |
肖春盛、叶明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闽0213执716号 |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27893.52元及利息、执行费10678元、诉讼费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15 |
郑贵州、许耀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213执364号 |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4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6900元、诉讼费140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14 |
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肖春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闽02民终25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30 |
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耀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闽0206执318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7-08-17 |
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5)湖民初字第6947号 | 一、被告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厦门艺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款项1221924.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1924.8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2015年3月19日,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十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耀秦、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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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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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信息 | 91350213155325301M001W | 2020-07-05 | 2025-07-0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711Q00083-11R1M | 2011-11-28 | 201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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