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谢建设
- 注册资本: 4518.83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4-18
- 办公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莲山巷8号正方云创园九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9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281,120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5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4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建设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国芯云、珠海国芯云
- 注册资本 4518.83万元
- 实缴资本 3647.69万元
- 英文名 Zhuhai Juda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51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400737590957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90957
- 曾用名 珠海举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400000125529
- 登记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3
- 营业期限 2002-04-18~
- 注册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莲山巷8号正方云创园九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云服务、教育/文具/乐器->教育信息化->智慧校园、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大数据->大数据通用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安全->信息安全、先进制造->7G通信->光通信设备
- 公司简介 珠海举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诚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83% |
珠海市横琴新区兴鑫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57% |
珠海市横琴兴云创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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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吴志彬(监事);杜婷婷(董事);耿德文(董事长);杨培煊(监事会主席);邱虹天(监事);单祥双(董事);杨立群(董事,总经理);蒲进(董事); | 谢建设(董事长);杨培煊(监事会主席);单祥双(董事);吴志彬(监事);蒲进(董事);邱虹天(监事);杜婷婷(董事);杨立群(董事,总经理); | 2023-03-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耿德文 | 谢建设 | 2023-03-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志彬(监事);杜婷婷(董事);耿德文(董事长);杨培煊(监事会主席);邱虹天(监事);单祥双(董事);杨立群(董事,总经理);蒲进(董事); | 谢建设(董事长);杨培煊(监事会主席);单祥双(董事);吴志彬(监事);蒲进(董事);邱虹天(监事);杜婷婷(董事);杨立群(董事,总经理); | 2023-03-13 |
住所 | 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2021号第3栋第5层 |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莲山巷8号正方云创园九层 | 2018-10-08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章程2017-12-08 | 章程2018-10-08 | 2018-10-08 |
章程变更 | 章程2017-12-08 | 章程2018-10-08 | 2018-10-08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章程2017-12-01 | 章程2017-12-08 | 2017-12-08 |
注册资本(万元) | 4481.186000 | 4518.828000 | 2017-12-08 |
章程变更 | 章程2017-12-01 | 章程2017-12-08 | 2017-12-08 |
实收资本变更 | 4481.186000 | 4518.828000 | 2017-12-0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变更[新增] | 2017-1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变更 | 2017-12-0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变更[新增] | 2017-12-01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变更 | 2017-12-0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章程2017-11-30 | 章程2017-12-01 | 2017-12-01 |
章程变更 | 章程2017-05-17;章程2017-06-08 | 章程2017-11-30 | 2017-11-30 |
注册资本(万元) | 593.370000 | 4481.186000 | 2017-11-30 |
实收资本变更 | 593.370000 | 4481.186000 | 2017-11-30 |
章程备案 | 章程2017-05-17;章程2017-06-08 | 章程2017-11-30 | 2017-1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变更 | 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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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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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495647*****.com | 0756-****383 | - | 74 |
鲁** | - | 1871****443 | - | - | - | 81 |
张元标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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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耿德文 | 董事长 | - |
杨立群 | 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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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广东省教育单位云系统改造项目(招标编号:0835-1001157N1471)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广东 | 28.11 | 201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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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解读国芯云企业文化 创新+协作+踏实=核心竞争力
21世纪是文化管理时代,是文化致富时代。企业文化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企业管理最重要的内容。企业拥有了自己的文化,才能使企业具有生命的活力,具有真正意义上人格的象征,才能具有获得生存、发展和壮大,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成立至今,在技术上一直致力于“云计算”领域的研究与探索。在文化上,一直精雕细琢,努力打造和谐共赢大爱的公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多彩生活 2018-05-04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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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执3788号之六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新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20 |
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402执171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08-11 |
黄晋生、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0402执675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晋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8-04 |
杨泽河、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0402执675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泽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8-04 |
钟文艳、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402执406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钟文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08-04 |
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民初4275号 | 一、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8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返还租金补贴1977187.50元及支付以1977187.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9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6.38元,由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03 |
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执105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7-13 |
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执83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8 |
唐亮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0402民初12083号 | 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亮退还保证金50000元;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亮赔偿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唐亮负担224元,由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1 |
何聪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0402执20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聪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01 |
顾曾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民初9920号 | 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曾退还虚拟股权认购金20000元;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曾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钟文艳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民初9923号 | 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文艳退还虚拟股权认购金50000元;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文艳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黄宝珍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民初9919号 | 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宝珍退还虚拟股权认购金20000元;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宝珍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民初1408号 | 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988595元;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7345.16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人民币9885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迁移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区**********正方云创园九层的工商登记地址的手续; 四、驳回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9082元,由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36元,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6 |
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民初24号 | 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30325元; 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2068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66元,由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1 |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略启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粤01执恢313号 | 本院(2019)粤01执恢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24 |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新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粤0402民初11127号 | 一、原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新明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年终剩余工资40000元; 二、原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新明支付2019年4月工资13000元; 三、原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新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500元; 四、原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新明支付2018年、2019年度的年休假工资11954.02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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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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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 18119IP0785R0S | 2019-03-05 | 2022-03-0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ZCC-Q2018-0146 | 2018-12-13 | 2020-09-24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744001444 | 2017-11-09 | 2020-11-0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70017Q52783R0S | 2017-09-25 | 2020-09-24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7010901941414 | 2017-02-21 | 2019-12-22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444000507 | 2014-10-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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