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占齐
- 注册资本: 13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8-08-08
- 办公地址: 开封市复兴大道东段路北福警苑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占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霆宇建设、霆宇、河南霆宇
- 注册资本 13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200MA45KLRP1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5KLRP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291000057508
- 登记机关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8
- 营业期限 2018-08-08~
- 注册地址 开封市复兴大道东段路北福警苑1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黑龙江中诚铃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1.00% |
蔡国强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张兵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吴占齐 | 自然人股东 | - | 19.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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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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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68****695 | 13683787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368****695 | 136837876*****.com | - | - | 86 |
吴占齐 | 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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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吴占齐 | 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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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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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孟儒、田高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豫0202执1073号 |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高山、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5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高山、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1-04 |
曹孟儒、田高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豫02民终3004号 | 一、维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田高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孟儒36157元及滞纳金(以36157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曹孟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曹孟儒承担668元,田高山承担7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曹孟儒承担2039元,田高山承担7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21 |
周军伟、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02执98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12-11 |
周某某、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02执985号 |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09 |
周军伟与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02民初107号 | 一、被告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军伟返还合同履约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4 |
李德全与张建旺、徐永新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豫1622民初1814号 | 驳回李德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7 |
田高山、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02执280号 |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7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8-18 |
周军伟与河南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02民初107号 |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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