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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吴津津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06-04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天汇广场10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ShopNC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津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网城科技、网城、天津网城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Wangcheng Technolog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660348387X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660348387X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48387
  • 曾用名 天津市网城创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3000029441
  • 登记机关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5-11
  • 营业期限 2007-06-04~2027-06-03
  • 注册地址 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网络/游戏/传媒->社交购物运营->B2B网站、其他、电商零售->B2B、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微商、电商零售->新兴电商->微商、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网城科技;股票代码:836538)是中国领先的电商软件开发、服务提供商。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软件企业。 网城科技长期专注于电商行业发展,并为企业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服务。公司拥有互联网软件研发及具备丰富电商运营经验的精英团队,是中国最专业的电商软件企业之一。 公司建立了一整套以 “ShopNC”标准化电商软件为基础的电商建设解决方案。包括基于不同运维模式的B2B2C、B2B、B2C、O2O、C2C、C2B等被企业用户广泛使用的电商软件产品,还包括基于汽车、百货、医疗、母婴、电视、跨境、工业品、社区等具体解决方案。 公司核心产品 “ShopNC”,是国内应用范围最大、覆盖面最广的电商软件产品,基于此,历经9年的时间,而发展成为国内最先进的具备成熟且标准化的电商平台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 “ShopNC” 的每一次新产品发布都引领着中国电商软件研发领域的潮流。同时公司建立了由多名科学家构成的行业及技术研究中心,对电商行业发展趋势、软件产品架构、技术领先性、新技术应用与创新等都做出了卓越贡献。 秉承为用户创造价值的理念,“ShopNC”系列产品在新的2016年推出了面向深入垂直领域的B2B产品。这一重要的创新性产品帮助了更多传统企业与互联网的有效对接。为传统企业在“互联网+”的时代,如虎添翼。 目前,全球有超过50万家电商网站采用“ShopNC”软件系列的平台或核心技术建立了自身的电商平台。“ShopNC”也是中国电商软件产品的一面旗帜,公司产品被业界、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媒体公认为国内软件行业中典型的优秀产品。 网城科技还与全球领先的PHP技术领导者 Zend Technologies 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建立的中国最大的 PHP 开源技术社区 PHP⋐-⋑链接存在风险,现已成为中国 PHP 和开源领域的一面旗帜。 “务实创新、追求卓越” 是网城科技的司训。网城人将以务实的态度,创新的能力,追求不停超越的卓越成绩携手广大企业客户,在新的时代下,扬帆起航,奔向更美好的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鸿麟 自然人股东 - 20.00%
李明顺 - - 0.00%
孙艳 自然人股东 - 8.00%
吴津津 自然人股东 - 72.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16-09-20;姓名:朱博文; 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崔秋凤; 2018-05-11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朱博文; 姓名:崔秋凤; 2018-05-11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15-10-12;姓名:石嵘;国籍:中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16-11-23
主要人员变更 孙海平 2016-11-23
主要人员变更 徐诚 2015-11-11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15-09-18;姓名:高峻峰; 任职起始日期:2015-10-12;姓名:吴津津; 2015-11-11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1200.00 2015-09-22
主要人员变更 石嵘 2015-09-22
法定代表人信息 任聘单位:股东会;任职起始日期:空; 任聘单位:董事会;任职起始日期:2015-09-18; 2015-09-22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任聘单位:股东会;联系电话:13672079219;任职起始日期:空;职务:执行董事; 任聘单位:董事会;联系电话:18602266108;任职起始日期:2015-09-18;职务:董事长; 2015-09-22
名称变更变更 天津市网城创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22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吴津津 2015-09-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22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 40.0;出资方式: 货币 2015-07-06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5.0;出资比例(%):10.0; 认缴出资额(万元):8.0;出资比例(%):8.0; 2015-07-06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72.0;出资方式: 货币 2015-07-06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 40.0;出资方式: 货币 - 2015-07-06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45.0;出资比例(%):90.0; 认缴出资额(万元):72.0;出资比例(%):72.0; 2015-07-06
股东信息变更 - 无股权转让 2015-07-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2258671858 - - - 022-5****85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973257*****.com 022-2****949 - 74
崔** 监事 - qf.c*****opnc.net、qiufeng_c*****opnc.net、qiufeng.c*****opnc.net、cui*****opnc.net、c*****opnc.net、cuiqiufe*****opnc.net、qfc*****opnc.net - - 81

联系人共 2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邓启文 董事 -
刘海峰 董事 -
肖雅文 董秘 -
侯宝剑 董事 -
吴津津 董事长,总经理,经理 -
韩冰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大连共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7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9-06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郑州万国优品保税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2016)豫01民初712号 一、被告河南万国优品数码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河南万国优品数码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9-30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中电网络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闽03民初89号 一、被告福建省中电网络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由被告福建省中电网络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03元,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6-30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乐村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8)晋01民初356号 一、被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将该软件从计算机系统卸载删除。 二、被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山西乐村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6-28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徽亿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皖0191民初1429号 一、被告安徽亿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安徽亿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被告安徽亿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31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浙0212民初3312号 一、被告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将该软件从计算机系统卸载删除; 二、被告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2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被告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24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宁波稣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浙0212民初3311号之一 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5-09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浙02民终385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4-19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鄂01民初2907号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18-03-28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国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鲁07民初238号 一、被告山东国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国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94元,由被告山东国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1-30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鲁16民初21号 一、被告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及使用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万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0元,由被告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2-01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7)鲁01民初340号 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1-27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苏0591民初2339号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 2017-10-09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浙1081民初3924号 一、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将该软件从计算机系统卸载删除。 二、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鉴定费30000元(已由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9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鄂06民初102号 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08-19
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拐杖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渝05民初1133号 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 2017-07-26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835号 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17-07-04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广州京雍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粤73民初1258号 准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 2017-06-19
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广州佳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粤73民初726号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17-05-08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鲁民终63号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03-3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812000561 2018-11-23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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