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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吴伟明
  • 注册资本: 5001.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6-08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iGO共享出行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伟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iGO我行共享汽车、分时共享、iGO共享出行、深圳分时共享、igo我行
  • 注册资本 5001.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1.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Time Sharing Network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DE8F1X8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DE8F1X8
  • 组织机构代码 MA5DE8F1X
  • 曾用名 深圳市信达盈途商贸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6440920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2-08-09
  • 营业期限 2016-06-08~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之1211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共享汽车、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共享汽车
  • 公司简介 iGO共享出行 iGO共享出行致力打造一个更好的汽车共享生活,传达绿色生活的理念让大众能用iGO去改变社会。iGO愿意成为共享汽车的主导者,让大众更享受 iGO是一家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汽车共享出行平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出行方式及分时租赁服务。iGO是一个具有年轻活力提倡环保及品质的体验级共享出行品牌,所选用的共享车辆均为高品质的汽车,主力车型为宝马、奔驰。目前iGO主要覆盖于深圳所有的主流商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深圳市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
深圳市信达盈锐商贸有限公司 - - 1.00%
深圳市信达盈邦商贸有限公司 - - 29.70%
深圳市信达盈科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9.00%
深圳市信达盈炫商贸有限公司 - - 7.00%
深圳市信达盈沃商贸有限公司 - - 26.66%
深圳市信达盈旭商贸有限公司 - - 99.00%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 1.00%
吴建明 -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深圳市信达盈旭商贸有限公司 4950.99(万元)99.00% 深圳市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深圳市信达盈科商贸有限公司 4950.99(万元)99.00% 2022-08-09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2-01-19 2022-08-08 2022-08-09
主要人员变更 何志强(监事) 侯迪(监事) 2022-05-31
负责人变更 冯乐芝 吴伟明 2022-05-11
主要人员变更 冯乐芝(执行董事),冯乐芝(总经理) 吴伟明(总经理),吴伟明(执行董事) 2022-05-11
股东信息变更 深圳市信达盈旭商贸有限公司 4950.99(万元)99.00%深圳市信达盈均商贸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 深圳市信达盈旭商贸有限公司 4950.99(万元)99.00%深圳市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 2022-01-19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2-01-12 2022-01-19 2022-01-19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1-09-22 2022-01-12 2022-01-13
地址变更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之1211 2022-01-13
投资人变更 吴建明4950.99(万元)99.00%深圳市信达盈锐商贸有限公司50.01(万元)1.00% 深圳市信达盈旭商贸有限公司4950.99(万元)99.00%深圳市信达盈均商贸有限公司50.01(万元)1.00% 2021-10-11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1-01-08 2021-09-22 2021-10-11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吴建明 冯乐芝 2021-09-17
主要人员变更 吴建明(执行董事),吴建明(总经理) 冯乐芝(执行董事),冯乐芝(总经理) 2021-09-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吴建明(执行董事),吴建明(总经理) 冯乐芝(执行董事),冯乐芝(总经理) 2021-09-17
法定代表人变更 吴建明 冯乐芝 2021-09-17
股东信息变更 吴建明 4950.99(万元)99.00%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 吴建明 4950.99(万元)99.00%深圳市信达盈锐商贸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 2021-03-15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0-12-03 2021-01-08 2021-03-15
投资人变更 吴建明 4950.99(万元)99.00%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 吴建明 4950.99(万元)99.00%深圳市信达盈锐商贸有限公司 50.01(万元)1.00% 2021-03-15
地址变更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701-712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 2020-12-2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19-09-17 2020-12-03 2020-12-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1892****185 *****dycar.com.cn - - 83
400-9313-368 - - - - - 70
吴伟明 总经理,执行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冯乐芝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数千万人民币 战略投资 比亚迪 2018-06-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古瑞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执22412号之一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古瑞婷名下价值5352.4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10-14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邝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执3485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10-10
师波、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64号 通知如下: 本案(2022)粤0304执159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8
洪义仁、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4739号 通知如下: 本院(2022)粤0304执473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4
王宝鑫、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66号 通知如下: 本案(2022)粤0304执159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黄煜淇、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82号 通知如下: 本案(2022)粤0304执1598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石强、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65号 通知如下: 本案(2022)粤0304执159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唐泽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9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黄顺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81号 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李金荣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8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吴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执1599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曹嵩、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2)粤0304执19321号 通知如下: 本案(2022)粤0304执1932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彭建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民初5936号 一、被告彭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租车费用4342元及逾期缴纳违约金(以租车费用43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21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民初13881、13892-13894号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及违约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3881案案件受理费148.45元,其他各案案件受理费2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案被告部分负担(金额详见附表),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谢海彪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民初13887号 准许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2-06-23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饶国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民初13880号 准许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2-06-20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张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民初51117号 准许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2-05-1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凌沛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民初51111号 一、被告凌沛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471.92元及违约金141.5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林俊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民初51110号 一、被告林俊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1791.18元及违约金537.3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巫伟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民初51113号 一、被告巫伟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716.04元及违约金214.8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6-10 (2022)粤0304民初200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49819IP00155R0S 2019-05-20 2022-05-19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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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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