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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 法人: 周志刚
  • 注册资本: 5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9-01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8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志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川非织造布、长兴天川、天川
  • 注册资本 5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522679574499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744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522000021961
  • 登记机关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20
  • 营业期限 2008-09-01~2058-08-31
  • 注册地址 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工业安全防护->防护服、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无纺布、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单、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袖套、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服装/鞋靴/箱包->内衣内裤配饰->帽子
  • 公司简介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占地40余亩,建筑面积5000余平方米,位于浙江省长兴县水口龙山工业园区。公司交通极为便利,紧邻杭宁高速。我公司是*生产PP纺粘无纺布的厂家,拥有两条改进型国产pp纺粘无纺布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4000吨,产品可在10g250gm2内进行生产,大幅宽为2.4米,具有布面均匀、手感良好、透气性好、拉力强劲等优势。可根据客户要求生产各种颜色、不同定量、不同幅宽的无纺布,并且可以按照不同的产品用途生产具有特殊功能的无纺布(阻燃、抗静电、耐老化、防水等)。高质量+*格+及时的交期=我司的终旨!联系人:周志刚(13868250275)产品使用领域:1工业路基布、护堤布、防水卷材用布、汽车内装用布、过滤材料;2鞋革鞋革衬布、鞋袋、鞋套、复合材料;3农用桌布、沙发床垫用布、一次性内衣裤;4医疗护具防护服、手术服、口罩、帽子、袖套、床单、枕套等;5包装复合水泥袋、被服储放袋、西装袋、购物袋、礼品袋、箱包及箱包衬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臧应珠 - - 0.00%
周远琪 - - 0.00%
周志刚 自然人股东 - 70.00%
周志伟 自然人股东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姓名: 周远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姓名: 周志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臧应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志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周志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2019-02-20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周远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志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臧应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志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志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19-02-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周远琪 周志刚 2019-02-2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无纺布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无纺布生产、销售,无纺布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5-12-10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11-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4990 2015-11-23
住所变更 住所: 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口乡 住所: 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口乡 2013-06-2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住所: 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 邮政编码: 3131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口乡 住所: 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 邮政编码: 3131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口乡 2013-06-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51255170217 - - - 0512-5****217 - 71
05726296665 - - - 0572-****665 - 72
8** - - - 0572-****666 - 72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远琪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何来有、潘剑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0)浙0522民初2801号 被告何来有、潘剑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上海善乐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债务101448.2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以101448.21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于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共计2513元,由被告何来有、潘剑云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交付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02
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赣1026民初字第442号 被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938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5.9元,由被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29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6)浙05民终609号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8851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160.41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西宜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465元,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26元,由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930元,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7-18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6)浙0522民初1121号 被告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8689.89元,合计人民币218689.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2882.50元,由被告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5-13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江西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562号 驳回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4-26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杭州路平包装厂、朱路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07号 一、被告杭州路平包装厂给付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9317.5元,违约金2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138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朱路平对被告杭州路平包装厂上述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杭州路平包装厂、朱路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2-10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88号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15-05-29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5)湖长保字第13号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5-05-18
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时箭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张商初字第00713号 被告张家港时箭织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43468.9元。限被告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张家港时箭织造有限公司负担443元。该款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张家港时箭织造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张家港时箭织造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10-550101040009599 原告 2014-12-2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39320Q1255R0M 2020-07-27 2023-07-2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9320E1117R0M 2020-07-27 2023-07-26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9320S1105R0M 2020-07-27 2023-07-2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01916E 2016-02-02 2018-09-1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1916Q 2016-02-02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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