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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
  • 法人: 郭献和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9-29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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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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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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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献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华创兆丰、深圳华创兆丰、华创兆丰投资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15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58274591D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58274591D
  • 组织机构代码 35827459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501152563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9-06
  • 营业期限 2015-09-29~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金融->保险、企业服务->云服务->云存储、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物联网、物联网、教育/文具/乐器->培训辅导机构->企业管理培训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郭献和 自然人股东 - 80.00%
深圳前海盈信财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任燕平(监事),郭献和(董事长),陈建兴(董事),刘鑫(董事) 郭献和(执行董事),吴秀贤(监事) 2021-09-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任燕平(监事),郭献和(董事长),陈建兴(董事),刘鑫(董事) 郭献和(执行董事),吴秀贤(监事) 2021-09-06
经营范围变更 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云存储、云计算、物联网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不含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涉及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云存储、云计算、物联网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不含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涉及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企业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学科类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需办理审批的,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7-05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郭献和;董事长:郭献和; 董事长:郭献和;法定代表人:郭献和; 2018-01-03
主要人员变更 郭献和(总经理) 刘鑫(董事) 左飞飞(监事) 陈建兴(董事) 郭献和(董事长) 任燕平(监事) 刘鑫(董事) 陈建兴(董事) 郭献和(总经理) 郭献和(董事长) 2016-07-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总经理:郭献和;董事:刘鑫;董事长:郭献和;监事:左飞飞;董事:陈建兴; 董事长:郭献和;监事:任燕平;董事:刘鑫;董事:陈建兴;总经理:郭献和; 2016-07-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max.k*****hczf.com 0755-3****56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591****868 7759767*****.com - - 86
0755-21040546 - - - 0755-2****546 - 72

联系人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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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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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粤03民终24987-249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十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16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粤0391民初2161-2172号 一、被告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2000元,共计240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21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9208号 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华创兆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06.25元退还原告 被告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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