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洋云计算有限公司
- 法人: 毛希勉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9-1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5层5A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毛希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跃洋云计算、跃洋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Yueyang Cloud Compu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1MA017JEN5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7JEN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5034644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18
- 营业期限 2017-09-12~2067-09-1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10层2-78-2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平台->其他互联网平台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云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Prosperian Technologies 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四层4B-2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10层2-78-2 | 2020-06-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毛希勉,外国(地区)自然人 | Prosperian Technologies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 | 2019-03-11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5层5A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四层4B-2 | 2019-03-11 |
投资人变更 | 毛希勉外籍自然人[退出] | ProsperianTechnologies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新增] | 2019-03-1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9-03-11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2****096 | rongjuan.*****ldseas.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tracy.wa*****ldseas.com | 010-5****926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finan*****ldseas.com | 010-5****926 | - | 74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毛希勉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彪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高洋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跃洋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中海恒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101执7463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10-01 |
跃洋云计算有限公司、高洋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彪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中海恒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101民初5575号 | 被告中海恒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彪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高洋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跃洋云计算有限公司保证金合计13684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6844.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93元,由被告中海恒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9-14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