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员建营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12-13
- 办公地址: 许昌县利民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员建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好邻居商贸、好邻居、许昌好邻居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000783410013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000783410013X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1001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023100004974
- 登记机关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9-01-11
- 营业期限 2005-12-13~
- 注册地址 许昌市许繁路屯南一组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零售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汉魏历史文化名城许昌,许昌 许昌市许繁路屯南一组,于2005年12月13日在许昌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百货、日杂、化肥的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人,我公司属于许昌百货商场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员建营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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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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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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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员根昌; | 员建营:100%; | 2019-0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员根昌[退出]李鹏云 | 员建营[新增]李鹏云 | 2019-0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员根昌; | 员建营:100%; | 2019-01-11 |
负责人变更 | 员根昌 | 员建营 | 2019-01-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员根昌、李鹏云 | 员建营、李鹏云 | 2019-01-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1130 | 1151 | 2017-05-02 |
投资人变更 | 员根昌;孟丽红; | 员根昌; | 2017-05-02 |
股东信息变更 | 员根昌;孟丽红; | 员根昌; | 2017-05-02 |
主要人员变更 | 贠根旗、孟丽红 | 员根昌、李鹏云 | 2017-03-29 |
其他变更 | 贠根旗:93.33%;孟丽红:6.66%; | 孟丽红;员根昌; | 2017-03-29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11 | 长期 | 2017-03-29 |
负责人变更 | 贠根旗 | 员根昌 | 2017-03-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贠根旗[退出]孟丽红[退出] | 员根昌[新增]李鹏云[新增] | 2017-03-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百货、日杂、化肥的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百货、日杂、化肥的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 | 2017-03-29 |
其他事项备案 | 贠根旗:93.33%;孟丽红:6.66%; | 孟丽红;员根昌; | 2017-03-29 |
地址变更 | 许昌县利民路 | 许昌市许繁路屯南一组 | 2015-05-13 |
期限变更 | 2012-12-29 | 2017-01-23 | 2013-01-24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00000 | 300.000000 | 2012-11-22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300.00 | 2012-11-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孟丽红:20%;贠根旗:80%; | 贠根旗:93.33%;孟丽红:6.66%; | 2012-11-22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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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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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50****338 | 135038953*****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0****338 | 18252860*****.com | - | - | 86 |
李鹏云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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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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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建营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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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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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执2291号 | 终结(2021)豫1002执2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12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员旭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执724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员旭初、刘小彦、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许昌隆隆商贸有限公司、贠根旗、孟丽红、员建营、员枝、李鹏云、赵改莉存款467786.0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7-01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1040号 |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许昌豪威农资有限公司、李鹏云、贠根旗、张伟、孟丽红、司晓莉、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员建营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许昌豪威农资有限公司、李鹏云、贠根旗、张伟、孟丽红、司晓莉、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员建营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12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许昌豪威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1040号 | 一、被告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963.86元、罚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20年11月29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496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20年11月29日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豪威农资有限公司、李鹏云、贠根旗、张伟、孟丽红、司晓莉、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员建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85元,保全费3270元,由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2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员旭初、刘小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002民初5424号 | 一、被告员旭初、刘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45687.51元、利息17675.51元、罚息(以借款本金44568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20年2月2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以未支付利息17675.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20年2月2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许昌隆隆商贸有限公司、贠根旗、孟丽红、员建营、员枝、李鹏云、赵改莉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41元,由被告员旭初、刘小彦、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许昌隆隆商贸有限公司、贠根旗、孟丽红、员建营、员枝、李鹏云、赵改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4 |
朱效黎与许昌玫融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002民初4415号 | 驳回原告朱效黎的起诉 | 被告 | 2020-11-30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怡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002民初3084号 | 一、被告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利息9754.88元、罚息(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及复利(以未付利息975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怡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广科商贸有限公司、贠根旗、孟丽红、宋献伟、刘素霞、王广科、靳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71元,由被告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怡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广科商贸有限公司、贠根旗、孟丽红、宋献伟、刘素霞、王广科、靳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4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怡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002民初1502号 | 一、被告许昌怡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132.6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913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汇亿农资有限公司、宋献伟、刘素霞、贠根旗、孟丽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82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7 |
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10民终2110号 |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0-21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汇瑞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1002民初1705号 | 一、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利息90217.48元、罚息228187.29元、复利(复利以90217.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汇瑞发业有限公司、许昌美瑞发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刘俊辉、刘润焕、甄治杰、闫洪波、徐小强、徐如刚、高军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汇瑞发业有限公司、许昌美瑞发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刘俊辉、刘润焕、甄治杰、闫洪波、徐小强、徐如刚、高军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05 |
宋殿岭与贠根旗、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1002民初2574号 | 被告贠根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殿岭返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宋殿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贠根旗、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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