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 谢桂清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4-04-01
- 办公地址: 成都市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1楼A1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1,097,22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桂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立昌电器、成都立昌、立昌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0214396688U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00214396688U
- 组织机构代码 2143966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0000227549
- 登记机关 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10
- 营业期限 2003-09-23~
- 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1楼A1座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电水壶、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加湿器、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除湿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四川成都市,主营仟井除湿机,亚都空气净化器、亚都加湿器、亚都装修卫士、亚都除湿机,依立紫砂锅,格来德电水壶,美的生活小家电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邓蓉晖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邓杰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谢桂清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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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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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袁寅蓉 *** 备案手机:*** | 袁寅蓉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3-18 |
投资人变更 | 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机械、通信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杂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机械、通信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杂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咨询服务;家用电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07 |
股东信息变更 | 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机械、通信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杂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机械、通信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杂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咨询服务;家用电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机械、通信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杂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机械、通信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钢材、日用杂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咨询服务;家用电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07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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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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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 执行董事 | 1398****754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cdlc3*****6.com | 028-8****53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cdlc3*****6.com | 028-8****238 | - | 7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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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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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桂清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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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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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宜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通用生活电器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生活电器 | 四川-宜宾 | 69.40 | 2022-09-30 |
金堂县2014年退耕还林以电代柴户内用电设施项目智能电饭堡政府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智能电饭堡 智能电饭煲 | 四川-成都 | 40.32 | 2016-06-13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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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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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69.40 | 2022-09-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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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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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簇桥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10131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簇桥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晋康街支行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邓蓉晖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9-28 |
申请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10130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晋康街支行4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孙力平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9-28 |
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5)龙泉执字第2126号 |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31928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11300元,现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420628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10-26 |
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兴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5)龙泉执字第2127号 |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14128.7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成都兴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514128.7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10-26 |
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6号 | 一、被告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代销款411140元、违约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8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88元,由被告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1-04 |
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7号 | 一、被告成都兴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代销款491790.7元,违约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918元,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338元,由被告成都兴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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