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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赵维巍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9-27
  • 办公地址: 上海 上海 青浦区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2008号1506-150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维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汉维、上海汉维、汉维仓储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75.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Hanwei Warehousing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054561292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456129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693936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05
  • 营业期限 2012-09-27~2032-09-2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3幢F00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仓储物流、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外包服务、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由Chinaway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ervices(H.k.) Co., Ltd 独家投资成立,中国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仓储面积超过两万平米,通过紧密合作的多家快递公司配送网络覆盖全国,在上海拥有冷链B2C配送能力。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库区由先进的X-WMS仓储管理系统全程条码监控管理,并在库内配备了重型、次重型、轻型货架,现代化的无线条码扫描枪、自动包装流水线、24小时录像监控,高档的防尘、防静电环氧聚酯漆地面,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订单生产处理,拥有高度灵活的生产弹性,可从容应对客户的订单高峰、低谷时期,并能在“多仓库网点运营就近服务客户”的理念上为客户提供最精益的库存管理、最有效的快递成本管控。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均来自世界500强企业贝塔斯曼物流管理团队,拥有多年的B2C仓储配送、分拣包装、精细加工以及快递管理的经验。公司成立伊始即与淘宝、腾讯深度合作,为众多淘宝、腾讯上商家和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仓配一体的一站式物流服务,服务过的客户行业涵盖化妆品、3C数码产品、服装首饰、快速消费品等等,服务过的知名品牌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韩国乐扣、日本Kinohimitsu、天猫超市等等。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探索科技和服务如何帮助企业解决其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把握机遇、实现愿景、成就梦想。运用新的思想和理念来打造更简单、更有价值、更值得信赖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体验,不断帮助客户改善工作方式,发挥全部潜能。 北京百利威物流有限公司是霍氏集团旗下核心产业之一,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成为业内知名的仓储物流综合服务商。目前已在北京、武汉、廊坊、马鞍山、沈阳等地建立现代物流仓储基地。 百利威致力于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提供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和专业、集成、高效的第三方现在仓储物流服务,让客户专注于业务,帮助客户持续改善物流成本。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西北保税物流园;北京市:芦花路、楼梓庄、三间房、南六环大庄桥;武汉市:江夏天子山花山大道附近均设有仓库。欢迎有志之士加入我们!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Chinaway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ervices(H.K.)Co.,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仓储(食品、危险品除外)、配货和理货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仓储(危险品除外)、配货和理货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2-05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8-11-26 章程修正案 2018-12-05
章程变更 - 2018-11-26章程修正案 2018-12-05
章程变更 - 2018-09-26章程备案 2018-10-10
章程备案 2018-09-26章程备案 2018-10-10
地址变更 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70号C座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3幢F001室 2018-10-10
章程备案 - 2018-09-26章程备案 2018-10-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孙靖凯 王青青 2015-12-14
章程备案 孙靖凯 王青青 2015-12-14
主要人员变更 孙靖凯 王青青 2015-12-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918565733 - 1391****733 - - - 84
02169762777 - - - 021-6****777 - 71
赵维巍 执行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赵维巍 执行董事 -
王青青 销售总监,监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嘉善人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民申50号 驳回嘉善人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第三人 2021-03-05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2019)沪03民初31号 准许原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CHINAWAYSUPPLYCHAINMANAGEMENTSERVICES(H.K.)CO.,LIMITED的起诉 被告 2020-09-2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沪0113民初245号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08
上海迈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8民初4844号 被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迈锦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920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20元,减半收取计14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4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1595号 一、被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3639元。 二、被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7429.37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1元(原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4元,被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06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1595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 2020-01-02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1595号之一 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 2020-01-02
3950江苏丰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苏0591民初3950号之三 准许江苏丰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1元,由江苏丰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12-31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秋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2民终8049号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9-05
上海秋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8)沪0113民初24227号 一、被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秋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48835.3元; 二、对原告上海秋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1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6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上诉诉请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05
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116民初10314号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 2019-09-04
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9390号之一 准许原告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被告 2019-08-01
梁晶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沪0113执255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法院不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 2019-08-01
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9390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19-08-01
上海万纬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9)沪0113财保6号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5-08
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116民初10314号 一、被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30831.66元; 二、被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别以人民币59445.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计算至2018年7月3日;以人民币136253.9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7月31日;以人民币116253.9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36699.6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8元、减半收取555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以上两项共计10074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5元,被告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3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田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113号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3-13
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可立净全生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7)沪0118民初17550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 2018-10-22
上海特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113号 准许原告上海特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被告 2018-09-29
王靖与上海汉维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沪02民终1052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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