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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现锋
  •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3-14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保税东区兴浓大厦8-258A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现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航丰物流、航丰、舟山航丰
  •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902MA28K2002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K20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902000118592
  • 登记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22
  • 营业期限 2016-03-14~2036-03-13
  • 注册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街9号30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街9号301室,主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联系电话为15867891585,总经理李现锋,欢迎您前来参观指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玲 自然人股东 160.00万元 40.00%
李现锋 自然人股东 240.00万元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姓名: 李现锋; 出资日期: ; 姓名: 王玲; 出资日期: ; 姓名: 李现锋; 出资日期: ****-**-**; 姓名: 王玲; 出资日期: ****-**-**; 2024-03-22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李现锋; 出资日期: ; 姓名: 王玲; 出资日期: ; 姓名: 李现锋; 出资日期: ****-**-**; 姓名: 王玲; 出资日期: ****-**-**; 2024-03-22
注册资本变更 800.00 400.00 2024-03-22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800 400 2024-03-22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 2016-04-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总** - 1586****585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1586****585 12433077*****.com - - 86
王玲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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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生宇、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282执3895号 驳回张生宇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2-01-05
张生宇、陈万同等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282民初6695号 一、被告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生宇车辆停运损失3750元; 二、驳回原告张生宇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生宇与被告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9-09
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小任家坂居委会与刘雄兴、浙江舟山航丰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603民初11466号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小任家坂居委会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4936.1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小任家坂居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刘雄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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