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杰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重庆正天、正天环保、正天
- 注册资本 3825.09万元
- 实缴资本 3825.09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8756201806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6201806
- 曾用名 重庆正天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1000032743
- 登记机关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28
- 营业期限 2003-11-12~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机电路22号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摄影扩印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机电路22号,于2003年11月12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经开区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825.09(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环保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盛清 | 自然人股东 | 1516.02万元 | 62.01% |
陈琳 | 自然人股东 | 243.48万元 | 7.50% |
重庆有色金属研究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91.34万元 | 20.69% |
刘渝慧 | 自然人股东 | 59.50万元 | 6.14% |
刘志伟 | 自然人股东 | 59.67万元 | 1.56% |
刘小琳 | 自然人股东 | 80.34万元 | 2.1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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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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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苏培娅 | 陈杰思 | 2013-10-30 |
经营范围变更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环保技术开发;环保技术信息咨询;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2-05-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销售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塑料制品,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1-09-29 |
地址变更 | 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鹤村48号-8# | 南岸区茶园新区机电路22号 | 2011-08-16 |
经营范围变更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销售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销售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塑料制品,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0-05-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销售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期限承接业务),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牺牲阳极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生产、销售不含稀贵金属),金属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的理化检测技术服务,金属防腐及阴极保护技术开发及服务,生产、销售包装钢质桶、包装纸制品、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0-04-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 (无)。 | 2010-04-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无)。 | 2010-04-21 |
负责人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08-12-18 |
投资人变更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8-12-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三会 | 2008-12-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无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08-12-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8-12-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08-12-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三会 | 2008-12-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8-12-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 三会 | 2008-12-18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8-12-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三会 | 2008-12-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0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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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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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 - | - | 686104*****tmail.com | 023-6****488 | - | 74 |
苏** | - | - | liutao12*****3.com | 023-6****488 | - | 74 |
陈** | 董事 | - | - | 023-6****372 | - | 81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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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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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清 | 董事 | - |
杨庆明 | 董事 | - |
陈杰思 | 经理,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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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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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执20319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0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30 |
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 申请破产清算 | (2020)渝05破申115号 | 准许申请人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 申请人 | 2020-09-27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天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杰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渝0105民初7560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AA15070354BB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附表载明的租赁物:海天制造的HTF800W2/J5塑料注射成型机2台、MA5300/4000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MA6000/4000u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MA8000/6800u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MA10000/8400u塑料注射成型机2台、MA12000/8400u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 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未支付租金金额112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天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重庆有色金属研究所有限公司、陈杰思、刘小琳、陈盛清对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212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59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重庆有色金属研究所有限公司、陈杰思、刘小琳、陈盛清负担5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2 |
陈盛春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渝05破申2号 | 不予受理陈盛春对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2020-06-2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渝0105执5303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5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2-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陈杰思陈盛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渝0105执6656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6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2-19 |
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与周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渝01民终4582号 |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1-12 |
周本成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渝0112民初1131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本成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周本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60元,减半收取24230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12 |
陈盛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渝01民终2596号 | 准许上诉人陈盛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上诉人陈盛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9-18 |
陈盛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渝01民终2595号 | 准许上诉人陈盛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陈盛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9-18 |
陈荒媚与胡映郝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渝05民终3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陈荒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8-19 |
胡映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荒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108民初2553号 | 一、被告郝博、被告陈荒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映返还借款本金1473016.6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2999.07元;及以1473016.66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郝博、被告陈荒媚、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映支付律师费55000元、担保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胡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0元,由被告郝博、被告陈荒媚、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郝博、被告陈荒媚、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胡映已垫付,郝博、被告陈荒媚、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9-08-08 |
安徽集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0123民初2945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集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42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渝01民初898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借款本金3324万元;并以33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8075%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按季结息。 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支付律师费30万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机电路X号X号厂房、控制室(权证编号为渝(2016)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4XXXX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陈盛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35.95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9-04-08 |
陈盛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渝民终608号 | 准许上诉人陈盛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盛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3-26 |
严荣泉与付雷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渝0112民初13805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荣泉借款本金200万元、尚欠利息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付雷对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严荣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0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付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王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渝民申63号 | 驳回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 2018-12-0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付雷陈杰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渝0105民初17772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借款本金810万元,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罚息以不超过99225元为限,若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万元; 三、被告刘小琳、陈盛清对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前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有权在前述第一、二债权范围内,以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和被告陈杰思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十套商服用房和被告付雷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两套商服用房以及被告刘渝慧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9194.5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74194.58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刘小琳、陈盛清、陈杰思、付雷、刘渝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3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陈盛清刘小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渝0105民初17771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借款本金2923万元,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92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罚息以不超过358067.50元为限,若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6.5万元; 三、被告刘小琳、陈盛清对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前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有权在前述第一、二债权范围内,以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和被告两所商服用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9740.3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94740.34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刘小琳、陈盛清、重庆秀山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陈盛清陈杰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渝0105民初17773号 | 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借款本金1273万元,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27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已经支付的142302.07元从中冲抵,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罚息以不超过138438.75元为限); 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1.5万元; 三、被告陈杰思、陈盛清对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前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有权在前述第一、二债权范围内,以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路X号X-X号厂房、控制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90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4101元,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杰思、陈盛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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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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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9Q26145R2M | 2019-11-11 | 2022-11-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7Q20597R1M | 2017-01-25 | 2019-11-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7Q10597R1M | 2017-01-25 | 2019-11-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3Q16827R0M | 2013-11-15 | 2016-11-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0Q15955R0S | 2010-10-30 | 2013-10-29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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