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毛堂磊
- 注册资本: 12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8-14
- 办公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恼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8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7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5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毛堂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一重起重机、一重、河南一重
- 注册资本 12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18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Yizhong Lifting Mach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72879193591X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359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728100002994
- 登记机关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13
- 营业期限 2006-08-14~
- 注册地址 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物料搬运设备制造->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起重机、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动葫芦、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钢丝绳
- 公司简介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位于大广高速与日焦高速,新菏铁路与106国道交汇处的中国起重机械之乡--长垣(长恼工业区19号)。公司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拥有各种先进齐全的生产设备及检测保障设备,其中抛丸除锈、数控切割机、起重机性能试验台等大型设备更突出了企业实力,使公司成为起重设备制造、安装、技术研发及咨询的一体化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庆鑫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毛堂磊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毛堂伟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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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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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王庆鑫 | 毛堂磊 | 2016-12-13 |
投资人变更 | 王庆鑫;毛堂伟; | 王庆鑫;毛堂磊; | 2016-1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庆鑫;毛堂伟; | 王庆鑫;毛堂磊; | 2016-12-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毛堂磊、王庆鑫、毛堂伟 | 毛堂磊、毛堂伟 | 2016-12-13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王庆鑫;毛堂伟; | 王庆鑫;毛堂磊; | 2016-12-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毛堂磊、王庆鑫、毛堂伟 | 毛堂磊、毛堂伟 | 2016-12-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毛堂华、毛堂磊、王旭光 | 毛堂磊、王庆鑫、毛堂伟 | 2016-08-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毛堂华、毛堂磊、王旭光 | 毛堂磊、王庆鑫、毛堂伟 | 2016-08-08 |
负责人变更 | 毛堂磊 | 王庆鑫 | 2016-08-08 |
投资人变更 | 王庆鑫;毛堂磊; | 王庆鑫;毛堂伟; | 2016-08-08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庆鑫;毛堂磊; | 王庆鑫;毛堂伟; | 2016-08-08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16-03-10 |
注册资本变更 | 5180.00 | 12600.00 | 2015-08-25 |
投资人变更 | 毛堂磊:87%;王庆鑫:13%; | 王庆鑫;毛堂磊; | 2015-08-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毛堂磊:87%;王庆鑫:13%; | 王庆鑫;毛堂磊; | 2015-08-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毛堂磊:780%;王庆鑫:220%; | 王庆鑫:130%;毛堂磊:870%; | 2010-03-02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5180.00 | 2010-03-02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00000 | 5180.0000 | 2010-03-02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000000 | 5180.0000 | 2010-03-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毛堂磊;职务: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证件号码:410728197406052015;状态:保留不变。姓名:王旭光;职务:监事;产生方式:选举;地址:;证件号码:410728196709162030;状态:保留不变。姓名:毛华堂;职务: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证件号码:41072841072870101020;状态:保留不变。 | 姓名:毛堂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产生方式:选举;证件号码:410728197406052015;状态:保留不变。姓名:王旭光;职务:监事;产生方式:选举;地址:;证件号码:410728196709162030;状态:保留不变。姓名:毛华堂;职务: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证件号码:41072841072870101020;状态:保留不变。 | 2008-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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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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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0373-****293 | - | 70 |
毛** | - | 1332****876 | yizhong*****3.com | 0531-****646 | - | 88 |
- | - | 1399****781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4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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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毛堂兵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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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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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2018-2019年度天车外委维保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维保 | 天津 | - | 2018-07-11 |
天津公司2018-2019年度天车外委维保 | 中标公告 | 维保 | 天津 | - | 2018-07-10 |
【设备类】中国电建水电八局铁路公司长沙地铁6号线钢筋加工厂门式起重机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门式起重机 | 湖南-长沙 | - | 2018-03-01 |
【设备类】中国电建水电八局浦城国省道改造项目门式起重机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门式起重机 | 福建-南平 | - | 2016-10-21 |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第四批设备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设备 | 山西-临汾 | - | 2011-09-21 |
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采购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起重机 设备 | 湖南 | - | 2011-01-17 |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起重机等水处理设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微涡流絮凝器 起重机 水处理设备项目 | 浙江-宁波 | - | 2010-08-25 |
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桥式起重机设备项目 | 中标公告 | 桥式起重机设备项目 | 安徽-安庆 | - | 201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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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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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07-11 |
2 |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6-10-21 |
3 |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 | 2011-09-21 |
4 |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0-08-25 |
5 | 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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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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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香芳、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豫0728执140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香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28 |
杨焕民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豫0728民初4013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杨焕民款项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9月4日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8 |
王庆鑫、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28执1595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庆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1-02 |
王庆鑫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728民初5670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庆鑫质保金10000元; 驳回王庆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30 |
武香芳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728民初568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武香芳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7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立案之日即2020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9 |
齐光斐、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28执258号 | 终结(2019)豫0728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9)豫0728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2020-05-27 |
齐光斐、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728民初1906号 | 对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3000元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12-30 |
齐光斐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728民初1906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齐光斐货款9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0 |
任书超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728民初5868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书超支付货款317580元,并以317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货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任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1元,由任书超负担1961元,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0 |
董立彪、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728民初1454号 | 对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6358元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12-30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管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281民初9047号 | 被告管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设备款158000元及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管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25 |
董立彪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728民初1454号 | 一、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董立彪借款本息共计267000元; 二、驳回董立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5元、保全费1952元,董立彪负担案件受理费378元,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217元、保全费1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4 |
崔茂文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王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728民初2024号 | 一、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毛堂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崔茂文借款本息82748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崔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24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毛堂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08 |
黄梅荣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728民初3161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黄梅荣借款本金6788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4月16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08 |
黄美田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728民初3160号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黄美田借款本金10953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3月1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08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崔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728民初50号 | 一、崔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货款23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1205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2%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计343205元; 二、驳回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崔胜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0-01 |
新乡市汇丰特种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728民初3974号 | 被告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汇丰特种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313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被告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11 |
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崔茂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7)豫0728民初563号 | 准许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2-14 |
黄梅荣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728执232号 | 终结(2016)豫0728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30 |
黄美田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0728执229号 | 终结(2016)豫0728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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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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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ZZW15E1138R0S | 2015-07-09 | 2018-07-08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ZZW15S1139R0S | 2015-07-09 | 2018-07-0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ZZW15Q1032R0S | 2015-05-21 | 2018-05-2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912Q10739R1M | 2012-04-19 | 2015-04-1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6911E10237R0M | 2011-09-28 | 2014-09-27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6911S10091R0M | 2011-09-28 | 2014-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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