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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为装备智造有限公司

  • 法人: 邓再和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11-27
  • 办公地址: 顺德区乐从大道西12号应用企业大楼B33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邓再和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兴为装备智造、广东兴为、兴为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6MA4UK6BJ2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K6BJ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1000756046
  •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3-18
  • 营业期限 2015-11-27~
  •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12号应用企业大楼(B)座330-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传感器、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采集、其他、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企业服务->数据服务->数据采集
  • 公司简介 广东兴为装备智造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工厂整厂自动化;智能化规划设计;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智能制造设备;智能物流线;视觉识别设备;分拣设备;物流设备;打包码垛设备;工业软件及集成信息系统;大数据xxxx及平台;互联网软件应用平台;工业旅游会务考察活动;智能工厂的规划咨询及国内贸易。广东兴为装备智造有限公司属于工厂整厂自动化;智能化规划设计;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智能制造设备;智能物流线;视觉识别设备;分拣设备;物流设备;打包码垛设备;工业软件及集成信息系统;大数据xxxx及平台;互联网软件应用平台;工业旅游会务考察活动;智能工厂的规划咨询及国内贸易企业。 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12号应用企业大楼(B)座330-1号电话:(13725284781、13725284781;13630091339)。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广东兴为装备智造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邓再和 自然人股东 - 30.00%
王有良 自然人股东 - 2.50%
深圳中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1.00%
李泽锋 自然人股东 - 2.50%
李柏兰 自然人股东 - 1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李柏兰,经理;李泽锋,监事;王有良,董事,执行董事 邓再和,执行董事,经理;李柏兰,监事 2016-03-1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股东发生变更 2016-03-18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6-03-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李柏兰,经理;李泽锋,监事;王有良,董事,执行董事 邓再和,执行董事,经理;李柏兰,监事 2016-03-18
负责人变更 王有良 邓再和 2016-03-1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王有良 邓再和 2016-03-1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 - 1372****781 7041634*****.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1372****781 7041634*****.com - - 83
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1363****339、1372****781 - - - 87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邓再和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郑丽君与邓再和、广州雍远溯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粤0114民初4873号 一、确认原告郑丽君与被告邓再和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承诺合同》已于2017年12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邓再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丽君返还10万元; 三、被告邓再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丽君赔偿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郑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被告邓再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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