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邓棣桐
  • 注册资本: 22564.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5-1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00弄37栋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塑米城

联系人

公司高管

8

销售专家

18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邓棣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塑米信息、塑米城、上海塑米、塑米信科、塑米
  • 注册资本 22564.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564.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SUM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301676856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301676856A
  • 组织机构代码 30167685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41000081095
  •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2
  • 营业期限 2014-05-16~2034-05-15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网络/游戏/传媒->社交购物运营->B2B网站、大数据、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
  • 公司简介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塑化产业”的电商企业,隶属于上市公司冠福股份(股票代码:002102),2014年5月成立于上海自贸区,目前已建立华东、华南和西南三大区域运营中心,为全国16万家中小塑料制品企业提供塑料原料采购服务,优化了塑料产业供应链,有效的提供了行业效率,降低生产成本。2017年入围“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 “上海名牌企业”。2018年入围大宗商品百强企业、被评为双推创新服务平台。2019年被评为市生产性服务业先进示范企业、市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总部。2019年交易额170亿元,纳税4716.55万元,累计纳税总额超过2亿元。塑米城融合电商团队的互联网思维和塑贸团队的行业经验,创新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塑料销售模式,利用“塑米城”网站直接对接货主和终端用户,加上免费找货、集采和寄售的业务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将优势的一手货源直达终端用户,降低企业的生产升本,提高行业效率。为塑化产业生态圈提供多品种、全链条、一站式的供应链服务。塑米城资源:塑米城通过整合行业资源,运用创新的自营电商模式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原厂正品、现货正价及专业的增值服务,引领全新的塑料原料采购方式变革。塑米城拥有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埃克森美孚、巴斯夫、巴塞尔、沙特沙贝克、奇美等国内外50多家国际知名石化品牌供应商,专注于高压聚乙烯(LDPE)、线性高压聚乙烯(LLDPE)、低压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包括均聚物、嵌段共聚物、无规共聚物、透明聚丙烯、高结晶聚丙烯)、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ABS等几十个牌号的塑料原料销售服务,产品涵盖生活用品、环保、医药、通讯、汽车、农业的各个领域,为全国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安全、快捷、轻松的塑料原料电商采购解决方案,为客户带来全新的采购体验。塑米城模式:塑料原料销售传统的业务模式,是通过销售人员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来完成商品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客户由于订单金额小、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等原因,难以获得好的商品价格及销售服务。塑米城将产品、物流、仓储、服务支持标准化,运用创新的自营电商(自采自销)B2C模式,为中国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丰富的塑料原料商品、平价销售及专业的增值服务(售前、售中、售后),是中小企业客户塑料原料采购的B2C电商平台。塑米城的核心竞争力:1、万亿级别的市场容量,百万级中小企业的强劲需求;2、拥有中国塑料行业的分销商金源昌集团行业资源和客户基础,成熟的仓储和物流体系、稳定的产品资源以及点对点的服务优势;3、创新的大宗商品电商自营商业模式,通过电商平台为终端用户提供塑料米采购服务,满足了中小企业拿现货用平价,轻松采购的用户体验;4、企业客户高粘性,订单的高重复性和单笔采购金额高;5、在线供应链管理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全程管理软件和云端数据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2564.00万元 100.00%
黄孝杰 - - 0.00%
陈烈权 - - 0.00%
邓海雄 - - 0.00%
蔡鹤亭 - - 0.00%
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0.00%
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0.00%
王全胜 - - 0.00%
张忠 - - 0.00%
卞晓凯 - - 0.00%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0.00%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0.00%
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数码产品、石油制品(除成)、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危险品),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制作、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2020-12-15
章程变更 2020-12-10章程修正案 2020-12-15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数码产品、石油制品(除成)、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危险品),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制作、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2020-12-15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12-10章程修正案 2020-12-15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0-12-10章程修正案 2020-12-1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黄孝杰 邓棣桐 2020-07-09
地址变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2020-07-09
负责人变更 黄孝杰 邓棣桐 2020-07-09
法定代表人变更 黄孝杰 邓棣桐 2020-07-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邓海雄林文昌[退出]黄孝杰张荣华[退出]王全胜[退出 邓海雄詹驰[新增]黄孝杰黄华伦[新增]邓棣桐[新增 2020-07-09
主要人员变更 黄孝杰 邓棣桐 2020-07-09
地址变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2020-07-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4-13
章程变更 2016-12-28章程备案 2017-04-12章程修正案 2017-04-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文昌;黄华伦;张荣华;黄孝杰;邓海雄 黄孝杰;林文昌;张荣华;邓海雄;王全胜 2017-04-1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4-13
主要人员变更 林文昌;黄华伦;张荣华;黄孝杰;邓海雄 黄孝杰;林文昌;张荣华;邓海雄;王全胜 2017-04-13
期限变更 3750.000000万人民币 22564.0000万人民币 2017-04-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林文昌;黄华伦;张荣华;黄孝杰;邓海雄 黄孝杰;林文昌;张荣华;邓海雄;王全胜 2017-04-13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6-12-28章程备案 2017-04-12章程修正案 2017-04-1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洋山特综 3122S6005C 2014-06-23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xiaoweibaq*****smxxkjyxgs26.wecom.work 021-6****769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 - - 28537087*****.com 021-6****90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28537087*****.com 021-6****938 - 73

联系人共 3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詹驰 董事 -
王全胜 董事 -
黄华伦 董事 -
邓海雄 董事长 -
林文昌 董事 -
黄孝杰 创始人,董事,总经理 -
张荣华 董事 -
邓棣桐 董事,总经理 -

新闻舆情

  • 冠福股份:在AI技术领域,塑米城已成立技术小组,对相关技术进行研究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5月15日讯,有投资者向冠福股份(002102)提问, 塑米A l做到那一步了!增效作用会很大吧!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塑米城一直在优化、迭代平台服务的技术水平,最新的3.0系统已经在交易的自动化方面有了相当的进步。在AI技术领域,塑米城已成立技术小组,对相关技术进行研究。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点击进入互动平台 查看更多

    塑米城冠福股份 2023-05-15 18:11:17
  • ST冠福:塑米城是塑料电商平台,其发展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

    ST冠福(002102)02月1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塑米城的电商业务在过去三年里受疫情影响,与2019年的营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下滑,请问塑米城今年是否出现复苏迹象?能否恢复到甚至超越疫情前的水平?ST冠福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塑米城是塑料电商平台,其发展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如宏观经济回暖,下游相关制造业复苏,塑米城将可望恢

    ST冠福塑米城 2023-02-14 14:23:11
  • ST冠福:ChatGPT在客服领域的应用上,可通过交互式的聊天方式,快速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来减少人工客服的工作量,提高客户体验度,增强品牌形象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2月10日讯,有投资者向ST冠福(002102)提问, ChatGPT在跨境电商领域有极大的应用潜力,公司塑米城就是跨境电商,公司有规划ChatGPT技术的应用吗?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投资者!塑米城作为国内领先的大宗商品的电商平台,公司对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十分重视,ChatGPT在客服领域的应用上,可通过交互式的聊天方式,

    ST冠福塑米城 2023-02-10 15:17:45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168000.00 被收购 冠福股份 2016-03-16
3000.00 被收购 - 2014-05-01
3000.00 天使轮 - 2014-05-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7民初1292号 一、解除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HGS160810SHSM01的《物资购销合同》; 二、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82160元; 三、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28640元; 四、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728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5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5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7民初1290号 一、解除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HGS160812SHSM01的《物资购销合同》; 二、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59875元; 三、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59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2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5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7民初1291号 一、解除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0803SM01的《物资购销合同》; 二、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8862.5元; 三、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588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1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5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7民初1289号 一、解除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0809SM01的《物资购销合同》; 二、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480050元; 三、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480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2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5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0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8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0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13141号 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11元,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13147号 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13153号 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4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1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13155号 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24元,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1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13134号 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66元,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381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6元,由上诉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03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13126号 驳回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38元,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0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沪B2-20150157 -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沪B2-20210184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ANAB20Q0135R1S 2020-06-10 2023-05-3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ANAB17Q30134R0S 2017-05-31 2020-05-30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sumibuy.cn sumibuy.cn 沪ICP备14023491号-1 2022-05-27
sumibuy.com sumibuy.com 沪ICP备14023491号-1 2022-05-27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