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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启靖
  •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11-15
  • 办公地址: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6号富业广场7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启靖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荣光投资、荣光、中山荣光
  •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00.00万元
  • 英文名 Zhongshan Rongguang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2000782036402K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2000782036402K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364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2000000201123
  •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04
  • 营业期限 2005-11-15~2025-11-14
  • 注册地址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6号富业广场701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式公寓、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中山市荣光投资集团公司是一家以资产管理与金融投资、商业地产、酒店温泉建造、管理、营运及温泉旅游产业为龙头,集餐饮、百货、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建筑与物业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旗下骨干公司有:中山市富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英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市荣光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温泉仙沐园氡温泉乐园、福建武夷仙沐园温泉度假城、中山国宴饭店、荣光假日酒店、富业百货等。富业广场位于中山市有“香港尖沙咀”美誉的西区富华道商圈繁华的商业核心和城区炙手可热的黄金宝地的中心,占地面积近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近90000平方米,设有大型露天文化广场、拥有近2000个车位的大型停车场,是集大型购物、餐饮娱乐、健康休闲、文化社交、金融办公、豪华酒店、酒店式公寓于一体的“一站式”多功能大型休闲国际商业中心。因业务发展需要,集团下属公司:富业广场荣光富业百货荣光国宴饭店荣光假日酒店诚聘以下岗位精英人才,欢迎加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兰芳 自然人股东 - 70.00%
肖成业 自然人股东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肖成业(监事);马兰芳(经理,执行董事); 肖成业(监事);马兰芳(执行董事);李启靖(经理); 2023-04-04
经营范围变更 投资办实业、商业营业用、办公楼出租、其他建筑物出租、企业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地产赁;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04-04
法定代表人变更 马兰芳 李启靖 2023-04-04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3-04-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肖成业(监事);马兰芳(经理,执行董事); 肖成业(监事);马兰芳(执行董事);李启靖(经理); 2023-04-04
业务范围变更 投资办实业、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出租、其他建筑物出租、企业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04-04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3-04-01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3-04-01
经营范围变更 投资办实业、房地产开发 投资办实业、商业营业用出租、办公楼出租、其他建筑物出租、企业投资管理咨询 2011-09-22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广东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 2011-04-28
名称变更变更 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1-01-31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 2011-01-31
地址变更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80号8楼802卡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6号富业广场701室 2011-01-2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000 3500.0000 2011-01-25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1-01-25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1-01-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霞,监事;郑小河,执行董事,经理 马兰芳,执行董事,经理;肖成业,监事 2009-12-22
股东变更 刘霞,监事;[退出]郑小河,执行董事,经理[退出 马兰芳,执行董事,经理;[新增]肖成业,监事[新增 2009-12-22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09-12-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2 - - 5279901*****.com 8****806 - 73
马** - - - 0760-****807 - 71
肖成业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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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张俊才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8)粤2071执异35号 准许异议人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 2020-11-19
罗斯迪、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6)粤20民终175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5元(罗斯迪已预交7780元、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8085元),由罗斯迪负担7780元,由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2-14
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俊才、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粤2071民初13862号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才、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富业广场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日解除,被告张俊才、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6号富业广场南区三、四层交还原告使用; 二、被告张俊才、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同年9月的占有使用费592064.64元、2016年4月至同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169200元、2016年4月至同年8月的水电费207156元、2016年1月至同年4月租赁税39931.2元及滞纳金199533.45元,以上合计1207885.29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8元,减半收取7504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二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诉讼费1250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8-03
罗斯迪与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95号 一、被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位于中山市富华道16号富业广场(1期)7层××号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1)2000625,房产证号:01××50]的抵押登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罗斯迪办理房地产过户至原告罗斯迪名下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罗斯迪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罗斯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70元、诉讼保全费3361元,共计16731元(原告罗斯迪已预交16731元),由原告罗斯迪负担10441元,被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9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罗斯迪;评估费2000元(原告罗斯迪已预交2000元),由原告罗斯迪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反诉原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9800元),由反诉原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3-20
罗斯迪不服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登记 (2014)中中法行终字第18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2-30
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04号 一、被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7905.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2元,减半收取522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5221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7元,被告中山市荣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46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申华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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