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黄振雄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6-17
- 办公地址: 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白泥湖渔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振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湖南坚雄、坚雄、坚雄白泥湖农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6003447330804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6003447330804
- 组织机构代码 3447330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600000093013
- 登记机关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16
- 营业期限 2015-06-17~2065-06-16
- 注册地址 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白泥湖渔场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谷物种植->其他谷物种植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水产鱼虾海鲜->大闸蟹
- 公司简介 景区,玉河,石龙,双塔,公示公告,近期活动,聚仙,仙洞,驼峰,洞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新平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黄振雄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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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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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水产养殖;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畜禽收购;市场营销策划;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水产养殖;食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畜禽收购;市场营销策划;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智能农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2-16 |
章程备案 | 无 | 2021-12-13经营范围变更 | 2021-12-16 |
章程变更 | - | 2021-12-01经营范围变更 | 2021-12-03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作物种植及销售,水产品养殖及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养殖区域除外),农业项目、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项目管理,农业生态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水产养殖;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畜禽收购;市场营销策划;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2-03 |
联络人员变更 | 涂华 *** 备案手机:*** | 何平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05-16 |
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涂华 *** 备案手机:*** | 2016-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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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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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平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 | - | 0730-****109 | - | 72 |
黄** | - | 1357****111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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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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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四平、湖南雨荷莲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0603执458号之一 |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雨荷莲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聚雄农产品流通有限公司、黄振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00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雨荷莲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聚雄农产品流通有限公司、黄振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02 |
沅江市双利渔网渔船制造厂与叶四海、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9民终76号 |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 二、叶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沅江市双利渔网渔船制造厂货款31440元,并以31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沅江市双利渔网渔船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均由叶四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28 |
陈雄辉与黄振雄、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603执422号 | 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29 |
黄振雄、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6民终1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2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8元,由上诉人黄振雄和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34628元,由被上诉人陈雄辉负担4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3-29 |
沅江市双利渔网渔船制造厂与叶四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湘0981民初1987号 | 一、由被告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沅江市双利渔网渔船制造厂货款3144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沅江市双利渔网渔船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被告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5 |
陈雄辉与黄振雄、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湘0603民初107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振雄、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采桑湖农场有限公司、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二、查封申请人陈雄辉名下的岳云国用(2004)第397号土地使用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雄辉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12 |
陈雄辉与黄振雄、湖南坚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湘0603民初107号 | 一、被告黄振雄和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雄辉借款本金92556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雄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6元,保全5000元,合计22526元,由被告黄振雄和被告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01 |
涂万明、成伯云与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湘0603执542号 | 终结(2017)湘06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6-29 |
郭东明与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8)湘0603民初3号 | 准许原告郭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 被告 | 2018-04-18 |
涂万明、成伯云与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叶四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湘0603民初248号 | 一、解除原告涂万明、成伯云与被告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水上挖机施工合同》 二、被告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涂万明、成伯云施工费182000元,限于2017年9-11月付清。 三、驳回原告涂万明、成伯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涂万明、成伯云承担1000元,被告湖南坚雄白泥湖农场有限公司承担3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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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hdzx.com | bnhdzx.com | 湘ICP备19014326号-1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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